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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使得不动产的交易日益频繁。交易风险的防范和交易便利之间的协调,要求不动产登记的规则设计力求科学规范。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不同,对不动产物权的得失变更具有直接关联,它关乎不动产物权的利用与权利人利益的维护。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理论建立以及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的顺利推进的大背景下,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特别是研究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根据经济发展态势提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否能规范不动产的合理流转与有效利用,是我们不可规避的现实问题。制度层面的设计,离不开对社会实际情况的考察,更要注重与法律层面的协调。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效力问题上采用的混合模式,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引发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从而也引发了学者对我国物权法体系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新思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理论的成熟与完善,对承包经营权从二元到三元的改变,也会对登记效力问题引起一系列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理论,将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将权利进一步细化的过程中,对相关登记制度的调整提出了要求。《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对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需要我们探寻其规定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一系列客观情况的变化,要求我们审视现有立法之不足,并加以革除弊端,使其适应新的需求。论文着眼于研究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从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理论着手,探究其产生的原因,我国当前相关制度存在的新论,其在我国引发的权利冲突与解决模式,未来我国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有关规范的完善。基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理论的成熟以及《民法总则》的出台,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编有关不动产登记效力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建议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转让以及宅基地上之房屋的转让,加之地役权等仍采用登记对抗,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需求的登记效力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