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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遵循以宪法为指导,行政法、经济法为基础,刑法为保障的原则。晚近以来,虽然我国保护水资源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相比规定较为完善的环境民事、行政法,我国刑法立法在保护水资源方面却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这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犯罪圈过于狭隘,罪名设置欠缺合理性,刑罚规定不够科学,尚未与环境民事、行政法甚至其他相关刑事规定相协调。这显然与国家号召的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不相契合。以刑法立法视角研究水资源的保护应当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理论上,细化破坏水资源的犯罪行为方式,科学划定犯罪圈,为完善水资源刑法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实践中,水污染犯罪主观方面、罚金刑数额等相关问题的明确可为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合理量刑提供有力依据,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研究水资源的刑法保护,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对水资源的保护,打击污染、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水资源。正文共分为四部分,5万余字,主要对我国水资源现状及保护的必要性、现行刑法保护的缺陷、域外刑法立法考察以及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水资源现状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首先,厘定水资源的概念,认为水资源的外延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其次,分析我国水资源的现状,得出缺水严重与水污染严重是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两大难题。再次,探讨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水资源短缺、污染会对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带来的毁灭性的影响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必要性。最后,论证水资源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水生态法益的突出重要性、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民事、行政手段保护水资源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介入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水资源刑法立法保护的缺陷。该部分把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归纳为三方面,即主要存在犯罪圈划定不合理、罪名体系有缺陷以及刑罚配置不科学,并对缺陷的成因进行了详细剖析,进而引出对未来水资源犯罪立法应对的思考。第三部分水资源刑法保护的域外考察。该部分从犯罪圈的划定、环境犯罪法益、危险犯规定、水污染犯罪罪行规定和水污染犯罪刑事责任五个方面,对比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西方代表性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水资源刑事立法异同,并简要作了评述,以期其富有特色且相对成熟的水资源环境刑事立法给我国提供良好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在参考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刑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当前实际规定,提出我国水资源刑法立法保护的完善对策。首先,适当扩大犯罪圈。重构刑法立法体例、确立生态法益保护客体、增加抽象危险犯规定。其次,弥补罪名体系缺陷,从分解污染环境罪名、明确罪过形式、弥补刑法立法阙如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最后,科学配置水资源犯罪的刑罚,包括提高水污染犯罪自由刑幅度、明确罚金刑标准以及加重对监管环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水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是个长远的、系统性的保护工程。一方面,对水资源的刑法立法保护既需要立足于国情现状,又需要借鉴域经验,不断强化犯罪预防功能,使水资源的保护达到空前程度。另一方面,不仅要着眼于水资源犯罪的定罪研究,还要重视量刑的合理性问题。既要关注个罪中蕴含的具有一般性的刑法总论问题,又要强化对个罪中体现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问题研究。于此,才能保障立法的协调性、完整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