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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责任。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表述,大多数学者称之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但也有学者延续《民法通则》时期“公平责任”的称谓。公平责任自诞生之日起就是民法学界特别是侵权法学者研究关注的热点。关于其法律属性、立法定位及司法适用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目前还没有定论。因而,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第九百六十二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2019年12月28日,经审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布。为了限缩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将原各分编草案第九百六十二条“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删除了“可以”两个字,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公平责任的性质和立法定位,并与以往学说理论进行区分,文章将草案该规定称为“公平分担制度”。文章认为,为了有效解决滥用、误用公平责任的问题,不应当采取上述立法路径,而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方式,将其作为公平分担制度的一般条款。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公平分担制度在实践中的司法适用现状,也有助于理论界准确界定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和立法定位。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属性和立法定位,国内学者主要有肯定、否定以及折中说三种观点。文章认为,公平责任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公平分担制度与侵权责任存在本质不同。公平分担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补偿规则,着眼于对损失的分担,不应当将其视为归责原则。同时,根据上述民法典草案制定过程中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内容表述的修改变化,发现立法机关已采取将公平分担制度确立为新的法定之债的立法选择。公平分担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给付义务,是通过法律规定由行为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进而做出一定的财产给付行为,文章将其称为“公平分担之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立了公平责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补充细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将公平责任的性质修正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强调行为人分担的只是损失而不是责任。但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仍然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被滥用、误用的情形。文章以郑州市“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杭州市“骑小黄车猝死案”引出研究的问题,揭示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现象。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平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公平责任的含义、思想渊源、预设功能以及对传统理论观点的解读等内容,提出公平责任并非归责原则的观点。第二部分分析公平责任的制度变迁,文章一方面梳理了国内公平责任制度的历程,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分析现行法律中公平分担制度的立法嬗变,继而研究《民法典(草案)》制定过程中相关的立法变化。另一方面做比较法考察,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关于公平责任的立法情况,并进行优劣比较,为后文提出完善建议提供借鉴经验。第三部分研究公平分担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从公平正义理念、正当性基础、必要性分析三个方面讨论了公平分担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并对公平分担制度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认为其应当是一种新的法定之债。第四部分探讨公平分担制度的司法适用,文章从司法现状、适用要件、限制适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关于公平分担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