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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国的司法判例中首次将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一百多年来,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维权意识愈来愈强,特别是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产品责任经历了由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由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产品责任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立法很不完善,尤其是在侵权法中的规定,学术界对此有较大分歧,甚至在产品的范围和责任主体的界定方面仍鲜有研究。因此,本文在全面分析产品责任的框架内,侧重于产品的范围和主体方面的研究,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和建议。制度的设计是在一定的范围中和一定的前提下,适用正确的对象才能展现出其特有的价值。产品的范围是产品责任制度适用的范围、产品的缺陷是产品责任适用的前提、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责任适用的对象,三者的逻辑联系是产品责任制度的脉络主线。鉴于此,本文通过五部分对产品责任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产品责任基本理论的概述。该部分首先探讨了产品责任的概念和产品责任的理论发展,其次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析,进而指明本文的研究框架和基本前提,即对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适用严格责任。第二部分是对产品的范围进行界定。该部分首先将产品的范围进行比较法的研究,其次通过若干具体的案例对产品的范围进行分析,最后指出应宽泛的界定产品之范围: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之范围,将电进行流程化分析科学的纳入产品之范围,将智力产品适当的纳入产品的范围。第三部分是对产品缺陷的分析。该部分首先阐明了缺陷的比较法规定,对比较法上的规定进行归纳,其次探讨了缺陷的认定标准和缺陷的类型,指出我国在缺陷规定上的某些不足,最后得出应依缺陷的类型不同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对责任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首先列举了美国和欧盟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规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其次对产品责任主体界定的相关学说进行辨析,最后对各种主体类型的法律地位分别进行研究,进而得出界定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把握“一个基本思路、两个判断标准”的原则。第五部分简要阐述了完善我国侵权法中产品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应对产品的范围进行宽泛的界定,其次是应建立完善的缺陷认定体系,最后应对责任主体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分别进行规制,在外部关系上扩大第一责任主体的范围,在内部关系上扩大追偿权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