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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转板制度被多次提及。特别是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中明确提到要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后,学界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及实际操作层面对转板制度进行研究。目前,新三板市场不断扩容,多家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已经准备在创业板或主板上市,但现存的转板操作流程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直接转板制度,不利于资本的流通。所以建立新三板与创业板之间的转板制度,衔接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可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本文运用归纳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以建立我国的新三板与创业板之间转板法律制度为中心,对建立转板制度的现实意义、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在借鉴英美日及台湾地区转板制度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提出建立具体的转板法律制度及配套制度的措施。具体而言,转板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并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新三板、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发展,形成优胜劣汰的有效竞争机制。从资本市场来看,目前国家政策正扶持转板制度的建立,提倡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也在逐步推进中,以实现上市与发行的真正分离;已有的上市退市制度也为转板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参考。本文建议,未来在建立转板制度中,应确立升板自愿与降板强制原则、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应满足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转板法律监管主体,建立转板限制期、缓冲期,建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于转板条件的具体设计,应结合市场需求和企业的成长规律。企业在满足基本的创业板上市标准外,还要满足在新三板挂牌已满一年半,有两名以上保荐人保荐,有券商进行上市辅导等要求,以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性、效率性、公平性。构建一套完全适应资本市场理论体系的转板交易理论制度,能突破中小企业挂牌或上市公司资金融通的瓶颈,增强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使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理论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