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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愈演愈烈,不仅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氛围,更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虚假诉讼罪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学界和实践对于如何适用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恰以此为契机,在遵循解决实践问题的基础上,以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为核心,尝试分析本罪立法上的不足,并指出完善路径,希望能够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更加清晰地认识本罪的内涵,从而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共计30000余字,除导言和结语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虚假诉讼罪的立法背景。首先,介绍了域外立法经验,简述两大法系对虚假诉讼罪的处理方法;其次,归纳了我国学者对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分歧意见,指出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妨害司法罪说、无罪说等观点的局限性,明确提出应当将虚假诉讼单独入罪;最后,对我国对该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概述,1997年刑法对虚假诉讼行为并无规定,但面对日益猖獗的虚假诉讼行为,各地区的司法部门开始积极地探索对策,并最终推动立法者对虚假诉讼罪正式立法。第二部分主要解读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本罪的主体一般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包括单位,鉴于民事诉讼活动参与人众多,本文还着重分析了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等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其次,通过对各种不同观点的辨析,指出本罪的主要客体特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正常秩序或者正常诉讼活动,而次要客体应当既包括财产性权益,又包括非财产性权益。再次,在主观方面,并不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严重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仅要求应当预见到会对司法秩序造成破坏即可。最后,对于本罪的实行行为,有别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有且仅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一个实行行为,并进而对这一行为与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等相似行为的区别进行了辨析。第三部分聚焦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分别分析了本罪与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等相关罪名的界限,指出本罪属于结果犯,此外,本部分着重对本罪的罪数进行了分析,结合案例指出构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情形,并对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该款规定的是牵连犯而非想象竞合犯的情形。最后一部分主要探讨了虚假诉讼罪的立法缺陷并指出了完善的路径,认为本次立法存在适用范围过窄、个别规定不够科学、规制手段过于单一等缺点。由于是新制定的立法,短期内无再修改的可能,故笔者提出应当及时出台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并结合美国的先进经验,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本罪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