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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检察室的方式,实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常态化监督。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的一条重要途径。实践中的运行不畅也让它成为最受关注的一条途径。本文将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客观评价机制运行所发挥的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同时重点理清机制运行不畅的原因,并对未来继续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提供兼具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一千字。第一部分是对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建构背景的系统阐述。在理论上,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是权力制衡的价值诉求、是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是诉讼效率的内在需求。在制度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的要求,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改革的各项要求又将这一职权具体化。在实践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推进,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以此来降低控诉失败的风险;侦查重心逐渐下移,派出所刑事侦查权力逐渐扩大的同时又缺少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跟进,积极推进检力下沉,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此外,各地检察机关的创新实践也推动了此项改革的全面铺开。第二部分是对A省B市驻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运行实况的系统考察。在机构设置上,该市各基层检察院基本选择在一些重要的或具有代表性的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在监督模式上,有“一对一”的监督,也有“一对多”的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各家基层检察院也基本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重点开展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但也有部分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将监督范围拓宽对治安处罚类案件。在监督途径上,各地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也基本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制度、适时介入侦查机制、联系会议制度等途径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方式上,除口头纠正,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以及审查逮捕方式之外,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以合作换取侦查机关纠正错误。第三部分客观评价了A省B市驻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运行的实效。在肯定其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客观指出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积极效果上,派驻检察机制能够提高一线侦查人员执法规范水平,有利于从快从优实现打击犯罪的职能,保障诉讼活动高效顺利进行;可以利用地缘及制度优势,有效拓宽知情渠道,促进监督职能发挥;能够立足检察职能,采取多种工作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存在的问题则包括:机制全面铺开后,检察机关人力不足问题凸显;监督权威缺乏,检察监督意见难以落实;监督前移,公安机关存在抵触心理;部分案件中监督越限,有外行领导内行之嫌,降低了侦查效率;全流程参与刑事案件的侦办活动,增加泄露办案秘密的风险。第四部分则系统分析了A省B市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运行不畅的原因。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人力短缺与公安派出所数量巨大的现实矛盾;立法的规定不明、“双向制约”的检警关系无法为监督意见的落实提供有效保障;协调性改革对利益攸关方欠缺约束力,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的排斥态度阻碍了改革的顺利推行;落后的观念及部分人员的低素质又给改革带来了不利后果。第五部分则在前文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指明了下一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第一,需要争取法律及政策的支持,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第二,要通过确立信息备案制度,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第三,在现阶段,合理界定监督范围及改革推进方式,缓解检察机关人力不足与公安派出所数量巨大的现实矛盾。第四,多措并举,强化检察机关及其侦查监督手段的权威性。第五,优化合作,以合作为监督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此外,还要建立泄密防范及问责机制,严防案件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