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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之同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不少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纷纷诉诸司法途径以求解决这些全球性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于是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目前国内因环境污染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却非常少,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尚未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诉讼主体限制在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这一狭窄的范畴,使得一些热心环保事业的公民不能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因此,基于现实的紧迫性和国外实践经验的可借鉴性,我国应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律制度。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阅读法、法理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在写作本论文之前,笔者阅读了大量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料,为本论文的写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法理分析法就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本论文的第一章就采用了此方法;比较分析法对法学理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论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采用了此方法来探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方法。第一章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况。首先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与传统民事诉讼的区别进行了介绍;然后又描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和国际上的几种原告主体类型,分别是公民个人、社会公益团体、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又介绍了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三种环境公益的诉讼模式;最后重点概括了,扩张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我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立法缺位的几种表现: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行政干预司法、未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然后介绍了云南省、海南省、江苏省、浙江省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的一些创举;最后概括总结我破解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局的几个办法,也就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上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构建“公益诉讼+环境法庭”机制。第三章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张。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三个原因,分别是从古至今,我国人民就缺乏主人翁意识、“重刑事而轻民事”法制传统”、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其次,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了其是大势所趋,也是人心所向;再次,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四个层次,明确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最后说明了这几种原告主体相互之间应该怎么协调,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形下,应确定某一个原告为主体,其他原告可以辅助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国应在汲取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立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进行扩张,让检察机关、环境行政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具有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和权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体制,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及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只是其中之一,但它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问题不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不能构建。虽然笔者已经竭尽全力,但由于学识有限,本论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还有大量的问题没有解决,希冀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继续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