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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中“专利权的保护”一章中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行政救济制度。在新中国的专利制度诞生之际,专利法就规定了专利权受到侵犯后,专利权人可以向管理专利的机关请求处理,这就是本文所谈的专利权的行政救济法制度。经过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行政救济制度进行调整后,仍把它作为一项与专利侵权司法救济并存的法律制度保留了下来,并且成为专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侵权救济“双轨制”。在国外,专利侵权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司法救济。英、美、德等专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有关专利权的行政救济主要体现在专利授权方面,在侵犯专利权的领域中,对专利权人通常实行的是司法救济,而无行政救济的制度设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肯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入世后,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更加关注,也多有论述。但目前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多从宏观角度进行研究,而本文将从较为微观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并就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有四章。“引言”介绍了现行专利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虽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该制度在运行中一些问题常引发争议,亟待解决,有在微观方面对专利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进行探讨研究的必要。第一章简单介绍了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专利权行政处理法律制度概况,界定了本文所讨论的专利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概念。第二章分析说明了现行专利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行专利权的行政救济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实践操作性,且在司法审查中容易在被法院以程序不当为由被撤销;对专利权行政救济制度的行政类型认识上有偏差,导致在选择救济的方式上出现混乱,有多头审查的情况;专利侵权认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现行专利权行政救济制度未能充分针对这特殊情况予以设计,存在执法人员配置不合理、容易出现侵权认定不准确等问题。第三章介绍评析了学界对专利权行政救济制度的行政法认识;比较专利权行政救济与其它知识产领域(商标、著作权)行政救济的异同;介绍了专利权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区别;用法理分析的研究方法,对现行专利权行政救济制度的行政类型进行研究,指出专利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特点,认为专利权行政救济制度的行政类型是行政命令。第四章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权救济法律制度;评析了当前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救济“双轨制”存废争议的主要观点;最后,笔者在分析说明了我国专利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存在的原因,认为在当前要正确理解适用现行《专利法》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与之相冲突的规定应修改。同时认为我国已有成熟知识产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存在已没有必要,主张取消专利权行政处理制度。建议对拒不履行侵权判决的行为可设立行政处罚,并主张转变专利管理机关在侵权纠纷中的裁判官职权为调解者职能,为专利侵权纠纷提供实质性前置服务。“结束语”部分笔者认为从法治的价值取向这一角度来看,专利权的民事救济法律制度完全应取代专利权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