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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城市社会中,按照传统的劳动分工,普通女性仍是家庭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种植蔬菜、服侍丈夫、抚养孩子以及饲养牲畜等都是普通女性的工作,这些工作非常烦琐并占去了普通女性大部分时间。除了从事家庭劳动之外,许多女性也走出家门,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性劳动,如做纺织工、酿酒者及商业中的零售者等,部分较年轻的女性迫于生活的压力而去作仆人、甚至作妓女。 一般而言,普通女性不被允许参与社会性劳动,当时城市法及行会规章都不鼓励女性自由活动,更反对女性成为独立的经济参与者,宗教机构也大肆宣扬“女人主内”思想的合理性。但是,中世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以及接连不断的天灾人祸使得仅仅依靠男人的劳动无法维持家庭的生存,在这样的情况下,城市普通女性便走出家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性劳动,以此来满足个人及家庭生存的需要。 在“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之下,普通女性的社会性劳动也被打上了性别歧视的烙印,这主要表现在:许多社会地位低、工资少的工作被当成女人的,如酿酒、纺织及零售等,而男人从事的却是受人尊敬的、工资高、利润高的工作。而且,普通女性的社会性劳动具有明显的不同于男性劳动的特点:首先,普通女性往往同时身兼数职,这种职业的重叠性使得普通女性没有确立起自己明确的工作身份。其次是女性职业的边缘化,缺乏有效的工作保障,女性劳动被看成是男性劳动的附庸。再次,职业的性别隔离倾向,这主要是指女性从事的职业更像是其家庭劳动的一种延伸。由于城市普通女性经济地位低下,其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也是及其低下的。城市普通女性的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不及农村女性也不及城市贵族女性,因为农村女性是家庭劳动力的重要部分,她们可以自由的走出家门从事田间劳作,是物质生产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而城市贵族女性,可以通过遗产继承获得财富,同时获得财富的处置权。 总之,尽管存在各种不利因素,普通女性的劳动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她们的劳动对于维持其家庭的生存意义重大,因为中世纪的生产力水平使得男性的劳动满足不了整个家庭的需要。其次,女性的社会性劳动对于中世纪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世纪西欧城市普通女性的劳动状况表明普通女性是社会历史的积极创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