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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产品的质量问题愈来愈突出,尤其是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不断出现。加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流通整个环节生产者居于强势地位。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定侵权人的责任是产品责任法研究的重点,这就涉及到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侵权确定责任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它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它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这样一个发展历程。归责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公共政策是紧密联系的,不同时期的归责原则原则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总的趋势来说,严格责任已经成为国际产品责任立法的潮流趋势。严格责任产生于社会大生产时期,严格责任对社会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的价值体现了公共政策对消费者的保护和社会公正的维护。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尚没有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只是在一些单行法规作了规定,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对归责原则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学界争议颇多,影响了司法审判。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该选择什么?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机制应该从哪些方面完善,这是本文所要重点解决的。本文通过对《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综合分析比较,指出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既不是一元的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也绝非二元的归责体系。而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面对消费者的严格责任。我国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有其必要性和价值的。首先,我国有适用严格责任的经济条件。其次,我国当前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严格责任能有效遏制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再次,严格责任的适用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缺陷产品的制造、流通,减少社会的管理成本,提高社会效率。最后,适用严格责任是和国际立法保持一致。本文最后通过对我国产品归责机制的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完善立法,明确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统一的严格责任;完善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抗辩事由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