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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手段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其定义是上市公司使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将发行在外的公司股票“反向”购回,通过减少资本市场本公司的流通股票,以提升上市公司股价或将回购的股票用于股权激励等目的或用途。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慢,因此股票回购在A股市场出现晚,加之我国资本市场特点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呈现制度不完善、法律限制多、实务案例少等特点。2018年以来,我国A股资本市场掀起了新一轮的股票“回购潮”,在回购家数和金额上均创A股市场回购历史记录。在政策制定方面,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对公司股份回购情形进行了修改,这就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回购新政”。在“回购新政”下,上市公司可以为了维护公司股价而实施股票回购,这有力地推动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回购潮。在新规发布和实施后,资本市场反应积极,纷纷推出回购预案。从国内外学术研究和实践情况看,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对于维持或提升公司股价,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实施股票回购的众多上市公司中,部分公司实施了“象征性”回购、“忽悠式”回购,违背了股票回购制度的设计初衷,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被强制平仓,借助股票回购对于上市公司股价提升作用而“大规模”、“清仓式”减持。上市公司“象征式”、“忽悠式”股票回购现象出现,表明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有待完善,“监管漏洞”有待查找。本文以蓝盾股份为研究案例,分析其股票回购方案、执行情况、回购动因,找出其在股票回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方面及其解决措施。论文通过案例研究方法研究蓝盾股份股票回购方案,具体的分析思路是:首先,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动因进行分析,分析其公告动因和可能存在的“深层次”动因;其次,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方案设计和股票回购过程进行分析,主要从蓝盾股份股票回购执行情况,分析其回购能力和回购意愿;最后,分析基于上述动因下蓝盾股份股票回购方案的设计和执行,找出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对本次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进行性质界定。通过案例分析发现:蓝盾股份在回购能力较差,回购意愿“不强烈”的情况下实施了股票回购,结合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和减持行为,蓝盾股份本次股票回购可以界定为意愿不强烈甚至没有意愿的“象征式”的“假回购”、“伪回购”。蓝盾股份股票回购违背了股票回购制度的设计初衷,可能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针对案例中分析出蓝盾股份股票回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角度、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对策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