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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正处在剧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中,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着变动。因此,原有的国家治理方式不再适用,新的社会纠纷解决途径呼之欲出。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同质化的经济开始瓦解,单位制的管理模式也随之失效,同时在经济上越来越独立的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日益重视。多种因素把人民法院推到了前台,肩负起了纠纷解决的重要社会职能。两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的实施使得中国的司法机关在慢慢适应自己的社会职能定位,取得了许多重大的成就,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严重,司法权威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其中,法官权力控制制度的改革不但缓慢甚至从某种角度上讲有的措施还起了相反的作用。而这项制度的改革直接关系到司法裁判能否具有公信力,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能否最终确立,从而达到社会对人民法院止争息讼的社会职能要求。本文认为可以尝试用权利对权力的控制制度代替现有的权力对权力的控制制度,通过确立人民参与司法裁判的制度使得司法裁判得到社会认可,进而避免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权力的不当侵害,使司法制度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建立,最终演变出适合中国自身国情的司法制度。 现阶段的中国的法官权力控制制度采用的是权力对权力的方式。法院系统内部行政性事务管理与审判活动在一个相互交叉的制度空间里运作,结果两套制度的逻辑相混淆、错位,发生了颠倒,使得法官权力控制充满了行政性色彩,进而妨碍了其司法裁判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破坏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复杂微妙的,各级人大、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权力的行使也有许多制约,这些制约制度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并没有实现其当初的设计目的。 权力对权力控制制度在我国长期存在是有其深刻社会背景的,不能简单的以历史传统一言以蔽之。我国古代农耕文明对水利、抵御外敌入侵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集权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同时在这种大趋势下,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行政性强烈的官僚制度代替了原有的平民社会。司法制度也不能摆脱这种历史趋势的影响。但是,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使得权力对权力控制模式已经不在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司法审判是一项具有专门性特点的活动,有其自身的理念和技术。另一方面,拥有财产的民众,自身权利意思日益增强,对司法裁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权力对权力的法官权力控制模式既使得各种权力有许多途径对司法权力进行侵害,又限制了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更重要的是,其还妨碍了司法制度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使得司法制度自身演进受到严重阻碍,只能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摆脱现在的困境,而实践证明这样做的效果并不理想。 权利对权力的法官权力控制制度是一条我们可以尝试的改革途径。它不但可以有效的限制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裁判的侵入,而且使司法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建立,从而为司法制度的自我演进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当然这其中肯定存在许多担心,例如:民主的暴政,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民众素质是否达到实现权利控制制度的要求等等。但是这些并不是拒绝尝试这一制度的理由,这些问题或者可以通过程序设置避免,或者本身是否成立都是值得商榷的。 司法制度本身是非常复杂,难以全面掌握的,同时,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各地区经济、文化差异性较大,司法地域性特点表现突出,也有许多正确的认识并不具有普适性,成功的经验是不容易复制的。司法制度改革单单通过人为设计,很容易忽略一些重要因素,使得一项改革措施在这个地方可行但到其他地方就不一定适合,强制推行很难达到满意的效果,更不要说是成功。因此,通过权利对权力的法官权力控制制度推动司法自我演进是一种非常可行的尝试。 法官权力控制制度与许多因素相关,其中关系可谓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笔者试图通过剖析我国现行法官权力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并结合其形成的原因,来证明随着社会变迁其已经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需要进行另一种尝试,而且这种尝试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这个尝试的过程肯定会十分艰难,甚至有可能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但是我们还是要去做,失败了至少证明这条路是错误的,可以排除一种可能,我们可以再尝试另一条路,相信终有成功的一天。毕竟穷则变,变则通,只有坚持司法改革,才会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