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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建筑业、钢铁业、水泥建材等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的同时,堆积如山的建筑垃圾成为了不得不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方法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新建填埋场,将建筑垃圾掩埋或倾倒至固定场所,此种处理方式会带来环境污染的问题;第二类是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再利用。从长远来看,循环再利用是最佳的建筑垃圾处理途径。但是当下建筑垃圾资源化在制度规制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没有完善的建筑垃圾规制的法律制度、没有符合市场规律的管理手段、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各方主体的责任分配不明确、资源化效率不高等制度上以及实践上的问题。相较而言,发达国家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相对比较完备。本文以循环经济理论为理论基础,同时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实践基础,分析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的基本理论问题,梳理了我国的建筑垃圾法律规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法律规范在实践中效果发挥不佳的原因。在横向比较域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之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以及对于我国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重要启示。从建筑垃圾全寿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入手,提出在建筑垃圾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完善路径,从建筑垃圾的概念新认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政府监管制度下的市场机制(如PPP模式)、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等方面给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