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有阙之法考论——以《唐律》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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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有阙之法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供养有阙的理论渊源为儒家的孝道思想,孝道思想则起源于人类社会的早期,兴盛于三千年前的西周,自春秋末年孔子对其进行系统的阐述后,孝由一般的“孝行为”发展为“孝道思想”,并成为了中国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历朝历代都将孝道思想奉为重要的治国理念。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组成。  首先,本文着眼于考证供养有阙之法的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追溯了供养有阙之法的源流,试图从源头上搞清楚供养有阙之法的来龙去脉。重点阐述了汉朝和北魏时期有关供养有阙之法的内容,并试图把它们理解为供养有阙之法的萌芽阶段和发展阶段,它们的存在为供养有阙之法形成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其次,供养有阙的法律规定到了唐朝正式形成体系,此部分主要以《唐律疏议》为中心,着重分析了供养有阙之法在唐律中的具体表现。唐律在继承古代法律的基础之上,把“供养有阙”归类到“不孝罪”之列,同时将“子孙违反教令”条款收载到“斗讼”律之下,将其列为亲告罪,如若“堪供而阙”就会受到刑法处罚,这一举措把供养有阙正式纳入了法律条款,以国家强制力对供养有阙的行为进行规范。此后“供养有阙”之条款皆在历代刑法中有所体现。  再次,结合相关的理论和案例阐明了供养有阙之法的历史成因以及立法特点。《唐律疏议》将“供养有阙”入罪于“不孝罪”之中,是受了儒家“三纲”法律化的影响,其中主要是受了“父为子纲”的影响;在一准乎礼的唐律格局下,礼法之间或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冲突,唐律中有关供养有阙的法律规定,带有一定的道德色彩,或者说唐律的部分法律功能,即在于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来维护家庭伦理秩序。  最后,对供养有阙之法进行文化思考,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说明:其一,对古代的政治意义,历朝统治者以孝道治理天下即是受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严格践行供养无缺被统治者当成选拔人才的最重要的标准;其二,对现代的实践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养亲的概念逐渐淡化,通过对供养有阙之法的研究以期能够唤起公民的养亲意识,更加关注老人的精神生活;同时供养有阙之法对当代我国建立起完备的养老保障体系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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