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体现了美国的单边主义倾向,是其推行贸易制裁的重要工具。此条款的特点十分明显,适用范围很广泛,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适用,条款有很大的威力、效果十分明显,许多国家迫于压力纷纷妥协。特朗普上台之后,再次使用该条款,对中国实施第六次“301调查”。中美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对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应对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提出自己的建议。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内容的演变过程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出现主要原因是欧洲一体化和日本经济的复苏给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保持良好的贸易环境,该法授权总统更大的权力。《1974年贸易法》是在美国出现贸易逆差,各国实施保护主义提高关税的背景下,此法将总统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多边贸易协定,为落实谈判成果,运用新的争端解决程序,出台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由于服务贸易和直接外国投资的发展,考虑到美国工业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对“301条款”进行了修订,因此产生《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由于《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此法提高了贸易代表的重要性,在贸易报复方面,该法规定了更为强制性的内容。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WTO规则的冲突十分明显。此部分以2017年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01调查”作为分析的依据。首先,在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WTO规则的冲突方面,美国“301条款”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理由是美国只对原产地是中国的产品征收额外的关税,没有能够将征税的措施向第三国延伸。关于钢铁产品和铝产品的优惠也没能及时、无差别的延伸到我国。其次,美国“301条款”违背“关税减让”原则,理由是美国对我国的产品征收的税率显然是高于约束税率。美国制定关税的过程存在问题,这将会对关税减让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造成伤害。最后,美国“301条款”违背“加强多边纪律”原则,理由是美国没有将贸易纠纷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违反了DSU第23条。美国对我国的“301调查”违反国际法。此部分也是将2017年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01调查”作为分析的依据。首先,与国家主权原则相背离。美国发起此次“301调查”是对各国国际地位平等的直接背离。美国的国内法能够进行域外管辖,这是对被调查国家主权的公然侵犯。其次,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不符。美国仅仅根据自己的国内法就对其他国家的法律、政策等进行调查,自行判断哪些行为对美国的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强迫他国进行调整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后,与平等互利原则不符。美国屡次用提高关税的方式来对我国进行制裁,美国只会对他国提出要求,却不会给予相对应的减让的优惠,这些背离了国际协定或者条款中的平等互利的原则。美国“301条款”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以2017年美国发起的“301调查”为依据,对其进行详细介绍。首先,经济上的危害是影响中国的经济转型、高端技术发展。影响中国的出口,美国对中国的产品征收关税,中国产品在美国的价格必然会提升,影响企业对美投资。其次,对中国形象上的危害,丑化中国形象,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让中国的形象大大受损。最后对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上的危害,中国和美国经济上互相依赖,互补的地方较多,因此美国“301条款”的使用严重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最后,提出应对美国“301条款”的对策,主要是从三个大的方面提出对策。首先,要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将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提高利用该机制来应对美国“301条款”的意识。第二,主动学习使用DSU法律条款。DSU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的基础必须对DSU进行深入了解。其次,在政府方面,第一要发展多边贸易来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积极开拓其他的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第二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根据法律行政,提高行政的透明力度。第三政府还要加强技术转让法律规则的建立,积极推动技术转让规则的确立。最后,在企业方面,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要加大研发投入并企业提高沟通、学习能力。努力开拓多元市场,减轻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同时走出去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