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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私人任意开发土地成为现实问题,因用途变更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也逐渐引起重视,土地发展权制度在英国应运而生。土地发展权指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的权利,来源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项,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处分。土地发展权制度在英国产生后,在美国法国等国衍生了诸多制度成果,特别是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购买和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制度效果。英美等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虽不能为我国直接借鉴,但土地发展权理论对我国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发展增益分配机制具有理论借鉴意义。虽然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直接规定“土地发展权”,但我国诸多地方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出现了或直接或间接运用土地发展权的思想进行土地利用的制度创新做法。重庆通过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形成的“地票”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实质上是土地发展权的还原再转移的过程。地票交易所得也体现了对农民的土地发展权益的补偿。浙江在用地指标难以满足用地需求的现实压力下,运用“折抵、复垦指标”+“待置换留用地”成为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补充,解决了区域内用地需求量大而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并通过“折抵指标有偿调剂”、“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和“异地补充耕地”实现了建设用地指标在发达区域和欠发达区域之间调剂使用,相当于实现了土地发展权的跨区转移,破解了不灵活的建设用地管理体制带来的发展难题。厦门将土土地征收和旧村改造同步进行,在留地安置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充分保障了失地农民的发展权益。此外,我国还存在着土地利用不集约不高效、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发展权益未得到保障、偏远山区的大田农民的发展权益缺失等现实问题。地方实践没有系统理论支撑难以走远,现实问题严峻紧迫急需解决,这都表明了构建中式土地发展权是必要的,土地发展权理论将是解决我国土地利益“迷局”的新路径。配置中国化的土地发展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国有土地上的发展权归国有的模式是合理的,应当坚持。承认集体土地发展权,在土地征收时进行市场价格补偿;通过税收方式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通过市场化的土地发展权转移辅之以必要的规划管制来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集约高效利用;通过具有利益激励特性的土地发展权购买以实现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弥补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因激励机制缺乏而导致的制度失灵,更有利于实现土地规划目标。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的构建将以市场化的发展权交易主动迎合经济发展产生的用地需求,将逐步取代僵化的建设用地指标计划管理体制。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建立制度试点对土地发展权转移和发展权购买进行先试先行,待条件成熟时可复制推广到更大范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从而最终建立起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