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书法深植于中华传统文化之中,以“技进乎道”为最高追求,于形而下的具体形式中蕴含着形而上的意味。其中辩证思想是根本,是超越书法具体时空的“根性”。通过这一“根性”,可于复杂繁芜的书法形式、内容、风格、创作、欣赏现象中抓住关键,较清晰地把握各种关系,从而建立相对统一的审美标准,为书法史、书法理论的研究,为书法创作与欣赏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以往对书法辩证思想的研究缺乏全面而系统的建构,并且以对立范畴的研究为主,缺乏对如何统一及更丰富辩证思想的深入、具体分析与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也相对比较单一,缺乏现代科学方法的支撑,以及与现代美学的沟通对话。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如下: 书法的本体规定是书法之所以成为书法,并与其他艺术相区别的根本规定和特殊规定。本文在历史分析与归纳的基础上,结合书法实践本身,概括出具有普适性、客观性的书法本体的多重规定:媒介是毛笔,直接表现对象与唯一载体是汉字,间接表现对象是人或万物之情意,表现方式是美化与意象化。在意象方式的研究中,本文借鉴阿恩海姆的同构理论及李泽厚的“积淀说”,得出“似与不似”意象的形成主要不是对外在形态的具体描绘,而是对事物内在肌理的同构把握,并受积淀于字中之意的影响。 书法形式是书法作品的主要构成因素,是书法美的直观呈现。其具体表现虽然复杂多样,但以阴阳对立统一为根本规律。抓住这一根本,就可更清晰地把握各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所以,本文对书法形式的研究,就以阴阳对立统一贯彻始终。通过对历史上留传下来的大量书法典范的研究,概括出多种形式的对立统一,在详尽、细微分析的基础上概括出多样因素之间的具体统一方法,以及在章法这一大系统之中各要素之间互相影响、制约的作用。 书法艺术之美不仅在于形式,更在于内容,并以此使书法作品回味隽永。书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各种内容之间的关系也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是辩证统一的。所以,本文主要探讨了形式意味与文学性内容、情与意、模糊性与明晰性的对立统一,这是提纲契领的分析与把握。在此基础之上,又研究了书法内容的具体多样性,重点分析了情中的复杂关系、意中的多重表现。对于书法主体性情的研究借鉴了心理学的理论划分成气质、性格、即时情感与稳定情感的不同,并分析了其在书法中的独特表现及相互融合的复杂性。书法家的学问、人格修养及审美理念等也可在书法中有所折射,但要以书法的语言为媒介进行转化。作为一个完整的书法作品,形式与内容要和谐统一,并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与形式意味的统一;一是与文学性内容的统一。 书法艺术作为一个整体超越于具体的形式与内容之上,是一个生命有机体,如同人一般充满盎然生机。一幅完整的书法作品要气息贯通,随着阴阳的流转而形成明显的节奏与韵律,或形成如云烟般的氤氲及浑沌朦胧的境界。书法家自由自在、超脱虚淡的气息流注于笔端形成书法简易闲澹而意味无穷的韵致。书法作品的神采主要是创作主体精神面貌的折射,同时亦离不开自然造化之气,并以生动、活泼的精神表达为主要内涵。技巧运用、形神化合的不同程度形成书法作品的不同境界,生于象而又超于象,融汇成一片的整体境界与书法家的人生境界相关。 每一件书法作品的构成因素都是复杂多样的,并存在多种矛盾关系。从不同的矛盾关系出发,可概括出多种对立的风格类型。在每一种风格类型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书法的性质,而矛盾的双方并非截然对立,非此即彼,而是互相依赖、互相渗透。各种不同矛盾关系中的风格之间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书法创作主要是书法家主体的挥洒,更强调书法家的主体性、自由性,但也要恰当地处理好各种关系,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其中关键也在于各种关系的对立统一。本文把书法创作的条件细分为客观的辰、景、事、器,与主观的身(身体、躬行)、心、情、欲等八个方面,九个内容。并吸纳系统理论及复杂理论的思想,分析了这些条件对书法创作影响的偶然性及必然性。主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是创作的最佳状态,但多是一种理想,此时各种条件之间就存在轻重的关系问题。其中,身体的躬行、践履也就是书写实践与书写心态的投入或放松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情与欲是是书法艺术最为动人的源泉,景、事是情感的诱因,器可提高书写的效果,与书法创作关系比较密切,而身体健康与时辰的作用多是偶然的。书法创作的方式有“有意”与“无意”的不同,差别主要在于创作之前,创作之时则都要随机应变,“物我两忘”才能创作出优秀的作品。书法创新、个性的追求主要以主体的情意为引导,以对传统“常”与“变”的不同表达而形成三层次个性。而书法时代精神与强烈个性的完美融合才能成为时代的典型代表。灵感的书法创作状态虽是神秘的,但也可借鉴心理学的成果研究其发生机制,探索招邀灵感的方法主要是:平时的准备与虚静或兴奋的状态。 书法的欣赏也是如此。通过对大量书法理论的研究及问卷调查统计实验,发现书法欣赏因欣赏主体知识构成、审美理想、立场、阅历、先入之见等视域而丰富多元,但亦要以书法作品本身为基础,并遵循相对统一的审美标准,实现主客观的大致统一。书法的审美直觉以感性直观为主,但须有名理认识为积淀才能具有深刻的洞见。书法欣赏中的主体性侧重欣赏者或书法家的角度,客体性侧重书法作品的角度,虽各有侧重,但也要兼顾彼此大致的统一。主体间性虽以彼此关系的平等融合为追求,但一般情况下难以达到充分的统一,只有在“物我两忘”的陶醉之时才能达到完全的融合。根据欣赏内容与水平,可将书法欣赏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是总体的官能感受,第二阶段是较具体的欣赏,须有专业知识的积淀,第三阶段是对书法意蕴的欣赏及自由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