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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概念属于“舶来品”,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其能够较为科学地反映出犯罪的本质,上世纪八十年代伊始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进行表述的基础概念之一。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法益是指刑法第224条所保护的利益,但刑法学界对该罪法益的具体内容的认识并不统一,目前存在三种代表性观点:双重法益说、单一法益说和三重法益说。本文认为,对刑法理论的讨论不能脱离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思考,现行的两个司法解释将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数额规定为20,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高于诈骗罪3,000元的入罪数额(上海地区为10,000元),这在实践中就形成了一种现象:即便骗取了相同的数额,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却往往能够得到更为轻微的刑罚。在对这种现象进行解释时,三种理论均表现出各种不足,因此,对合同诈骗罪的法益进行系统的梳理无论对刑法理论界还是刑事司法界,均具有一定意义。本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两个原因、写作参考资料的出处、国内学者对合同诈骗罪法益的研究现状,对此进行研究的理论、现实意义以及撰写本文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现状”,将注意力过多地向理论倾斜往往会导致视野被局限于法律条文之中,对实际案例进行直接比较却更易发现问题所在,故本文在第一个章节中列举了四个发生在上海地区的真实案例,分别从“类案非类刑”、“类刑非类案”两个角度进行比较,以差异显著的判决书为基础推导出初步结论——相比较诈骗罪,“两高”在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解释时,作了更轻的区别对待。第二章“学界关于合同诈骗罪法益的观点”,目前学界有三种代表性观点,分别是“市场交易秩序主要法益说(双重法益说)”、“公私财产所有权唯一法益说(单一法益说)”和“合同管理制度三法益说(三重法益说)”,市场交易秩序主要法益说是指合同诈骗罪包含双重法益,分别为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市场交易秩序为主要法益,虽此种观点流传较广,但学者论述该观点时基本上都是围绕刑法分则体系进行的,论据单一难具说服力;公私财产所有权唯一法益说则直截了当地认为合同诈骗罪仅有一个公私财产所有权法益,这种学说实际上是对体系解释的结论进行了回避,但问题在于第二种学说未能建立新的论证支点,故本文认为该观点亦有待商榷;合同管理制度三法益说系添加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这一法益,但并未对合同诈骗罪的三重法益加以区分比较。事实上,由于刑法理论学界对合同诈骗罪法益的关注度并不高,致使以上三种学说在体系和逻辑上均表现出不足,至于司法解释内容的差异规定,这三种学说同样未提出合理的解释结论。第三章“多角度论证市场交易秩序主要法益说”,从文义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可从刑法第224条解读出合同诈骗罪市场交易秩序法益的存在;再分别从四个层面对刑法第224条进行体系解释,进一步得出市场交易秩序为合同诈骗罪主要法益的结论;但如此尚不足以为“类案非类刑”、“类刑非类案”的司法实践做法提供合理的解释通道,进而本文又从司法解释的制定渊源、“法益相对性”学说及“被害人信条学”三个角度对此进行正反论证,最终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结论——市场交易秩序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法益,但公私财产所有权法益更易测算,后者是次核心的显著性法益;司法解释适当提高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金额,也体现了督促合同当事人提高风险意识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