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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后的效力归属问题是研究代位权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关于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的争议集中在“优先受偿规则”与“入库规则”的采用问题上。199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我国代位权制度正式建立。但是《合同法》对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属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中采用了“优先受偿规则”,这一举动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部分学者认为“优先受偿规则”能够有效解决当时突出的“三角债”问题,并能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但是多数学者还是对此表示担忧,因为“优先受偿规则”使我国代位权制度脱离债的保全功能,沿着债的实现的轨道行进,代位权制度的首要价值不再是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受偿规则”不仅与代位权制度设置的初衷相悖,而且难以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协调,使整个理论体系处于混乱之中。随着实践的加深,我们发现“优先受偿规则”并不像其鼓吹者说的那样有效,反而引起操作上的困难。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我国代位权制度应当回归“入库规则”。但直至今日,我国立法仍未放弃“优先受偿规则”,“优先受偿规则”的支持者们也仍在批判“入库规则”。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优先受偿规则”展开全面的分析,指出其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并对“入库规则”的合理性加以论证,同时对传统的“入库规则”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本文能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提供一些理论支持。第一章: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代位权制度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指出代位权设置的初衷就是保全债权,与“入库规则”的功能相一致。同时,介绍了我国法律关于代位权制度规定的历史沿革及其研究现状。第二章:“优先受偿规则”评析。指出“优先受偿规则”在理论中的困境及实践中的弊端。第三章:对“入库规则”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入库规则”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符合代位权基本价值趋向、符合债法的基本原理、符合立法目的,在实践中也更有效。第四章:“入库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和完善。针对“入库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借鉴相关经验,对“入库规则”进行完善。结语:对文章主要内容和观点做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