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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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而生命的分量之重是不言而喻的。那么,生命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生命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生命权作为一种权利,在行使时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这些冲突该如何来协调解决?谈到生命权时,死刑存废、安乐死、堕胎等相关问题会被涉及,他们之间存在一种什么样的相关关系?我国法律对于生命权是怎样规定保护的?兼顾国际上保护生命权的规定和我国的国情,我国该如何加大对生命权的保护力度?这些都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研究可以让人们对生命权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有利于加强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从而在法律上也会进一步完善对生命权的保护。  本文主要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生命权的基本概述。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生命权的含义及内容。这是对生命权的一个初步的认识,生命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它与其他相关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有什么联系区别,要弄清这个问题,界定生命权的含义和内容就成为了必需。第二部分是生命权的地位。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是传统上认为人应该享有的三大自然权利,“生命权是人应该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自然权利”,很多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论述中都强调了这一点。在美洲、欧洲及世界人权公约中,都把生命权放在一个很突出的位置,尽管措辞会有所不同,但都几乎都表明了“人人享有生命权,生命权不能被任意剥夺,生命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这一理念。树立生命权重要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加强对生命权的保护。  第二章是生命权中几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分四个部分分别叙述。第一个部分是关于死刑存废。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而生命一经被剥夺就不能恢复。国际公约在对待死刑的态度上有一个从沉默到严格限制的过程。世界上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一度掀起了一股废除死刑的潮流。但是对于死刑到底是存或废,依然有两种不同的争论。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是残酷的刑罚,违背了社会契约,因为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不可能将自己的生命权也交给政府来处置。而且死刑的适用并无特殊的威慑效果,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生命权。死刑保留论者认为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所让渡给国家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在内,死刑并不违反社会契约,废除死刑就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具有其独特功能。我国没有废除死刑,在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政治、人文背景。但是我国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现了在适用死刑上的谨慎,体现了对生命权的重视。并且,我国也在不断的为完善死刑复核制度而努力,关于死刑复核权要回收给最高法院的众多讨论和提议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最高法院院长也明确表示死刑复核权要回收最高院,这无疑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这样将做到更谨慎的适用死刑,更好的体现对生命权的保障。  第二个部分是安乐死。安乐死一直都是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安乐死关系到人的生命,所以各国法律和政策对安乐死问题一直都十分谨慎。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有些实施安乐死的案例发生。但是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出现纷争,纷争双方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如何看待人的生命与生命权、个人能否自由的选择死亡这些方面。这一部分引用了密尔的自由论进行分析,以明确安乐死的问题需区别对待,而不是简单的讨论安乐死是否合法,是否有死的权利问题上。  第三部分是关于胎儿是否有生命权的问题。有两种学说,胎儿说认为胎儿在母体内存活是有生命权的;出生说认为胎儿依附于母体,不应该享有生命的权利。胎儿是否有生命权可以从关于堕胎的规定中来看。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件大事情,堕胎在一定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有限制条件,如限制或禁止后期堕胎,主要是考虑到胎儿生命权问题。在我国,堕胎是一种个人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堕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只是从道德方面来说,堕胎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部分主要指出,对于发育一定周期胎儿生命权的保障,是人性与人道主义的需要。同时,将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定义“延伸”到胎儿阶段,还能进一步强化敬重生命的意识。与此相关的是,应该对于堕胎法规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处理好妇女生育自决权与胎儿生命权的问题,更好的保护胎儿的生命权,这样将是对生命权保护体系的一种完善。  第四部分是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列举了生命权与三种权利的冲突。第一个是生命权与财产权,引用了案例来分析说明他们之间的冲突问题,结论是生命权和财产权都是法律规定要保护的权利,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来源,财产权是生命权的一种保障,公民不仅需要感到人身安全,也需要感到财产安全,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民的生命权的一种确保。法律也要考虑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能做出较为公平合理的选择。  第二个是生命权与隐私权,由一个小案例来展开说明。这个小案例中,医生考虑病人的生命安全,透露了病人的“隐私”,这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吗?生命权与隐私权便发生了冲突,分析这种冲突意在说明一个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  第三个是生命权与通行权,主要是利用交通法规来进行说明。新的交通法规在生命权的保护上,相对于“撞了白撞”的法规是进步了,但是生命权并非绝对高于通行权,不能简单的将生命权的重要性视为一种绝对的至上性。  正确处理好生命权权利冲突问题,有利于个人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国家、集体权利之间的协调,有利于更好的保障人的生命权。  第三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目前,我国已形成对生命权的刑法、民法等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分三部分展开论述,分别是民法上、刑法上及其他法规对生命权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状况,便于以后从法律上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的下一章即是从此开始论述的。  第四章是如何加大我国对生命权保护力度的几点思考。考虑到顺应生命权保障的国际化趋势,同时从我国自身实际出发,提出了几点看法。这一章分四个部分来说明。第一个部分是生命权入宪。基于宪法的地位,只有将生命权纳入宪法的规定,才能将生命权赋予法律上最崇高的地位。生命权入宪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个部分是完善生命权救济理论。主要是从对生命权进行赔偿的角度进行论述。第三个部分是谨慎适用死刑,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死刑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生命的同时又剥夺着生命。本部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谨慎适用死刑的理由。第四个部分是强化生命权的法律意识。生命如果被藐视,被鄙视,生命权则无从谈起,也就更谈不到对生命权的保护。因此,树立生命权的法律意识是必要的。  以上是本文所谈到的方方面面,不断完善法律上对生命权的保护措施以及处理好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很关键。同时,要在全社会树立生命权的法律意识,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需要从心灵深处发出对生命的一种“敬畏感”,需要学会尊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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