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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也逐渐加快。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且有不断加剧之势。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侵权问题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突出的法律现象。其中由数人实施的环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一方面,工业生产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并且我国工业生产部门主要集中在资源丰富或方便生产的地域,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趋于集中,如金属矿业开采公司需建立在矿藏丰富地区,化工产业、核电产业、造纸产业需建立在用水方便的湖泊区域等。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多家产业在同一地域同时污染环境的情况,如一起排放污水、一起排放废气、一起倾倒废渣等。另一方面,自然生态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容积,大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等都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如果超越了资源环境自身所能承受的限度时,就会发生严重的或难以逆转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多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显然更容易超过环境容积,突破资源的可承受限度,造成污染与损害。如何解决数人环境侵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下,合理分担污染责任,是数人环境侵权问题的重中之重。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也是我国环境法理论的薄弱环节、立法上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直接适用了民法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处理这类案件。这在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显得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通过对一些个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我国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连带责任方式,按份责任方式或部分连带责任方式等之间存在着较强的联系。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这些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应当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措施,健全和优化我国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