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党法关系理论与实践研究(194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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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新时期,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法关系不仅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更关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从一个革命党成长为执政党以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执政方式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巴黎公社时期虽然有过一些关于如何对待法律的论述,也很重视法制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历史发展条件的限制及各种主客观原因尚未涉及到具体的党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列宁在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如“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的惩办应对比非党人员加倍严厉”等理论,但局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也没有来得及处理好这个问题。新中国初期(1949年-1956年),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对党与法的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废除旧法立新法,在变革旧法后,制定了1954年宪法等一系列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党依靠法律镇压反革命、保障新生政权、保障经济建设,党在领导法的同时提出了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一系列正确的党法关系理论和观点,积累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新中国初期国内外经济军事等环境恶劣,加之党法关系理论基础的薄弱、法制文化传统缺失和中国共产党自身对法律认识不充分等主客观原因,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这些对于我们当下处理新时期的党法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党法关系理论,特别是新中国初期党法关系的具体理论与实践,我们应该认识到“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依章依法治党、完善党对法治的领导方式,积极探寻党法关系的法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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