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uo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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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在传统契约法和侵权法的缝隙中萌芽生长的。该理论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传统契约法和侵权法皆欲而不能有效解决的先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难题。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来,缔约过失责任逐渐为世界许多各国家立法、司法判例学说所承认、采纳,历经140余年,缔约过失责任随着时代进步、发展,从最初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发展到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被撤销以及合同有效成立等情形,从最初主要存在于判例中到最后被一般化、法典化而上升为一项独立的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是相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很年轻,理论基础尚浅,内容庞大而芜杂,体系尚不清晰,在各国的立法上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普遍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简略、操作性不强,因此缔约过失理论还不完善、不系统,在理沦上、制度上尚需完善。 本文首先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基本理论问题。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及历史演进、概念评析、理论基础和基本特征四个角度全面地展开了论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希腊、意大利、同本、法国、英美法系、国际商事统一法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的梳理,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学说进行了检讨和重构,提出了作者就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包括五个要件:第一,当事人违反了注意、通知、说明等基于诚实信用而产生的法定义务;第二,对于法定义务的违反属于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第三,违反法定义务相对方受有损失;第四,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五,违反法定义务方具有过错。鉴于认识到缔约过失责任实际是一个由司法实践不断推动发展的开放的体系,本文在重构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类型化的分析,分析了三大类型的缔约过失形态,力求勾勒出缔约过失责任体系的轮廓。本文的最后,论述了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和范围。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范围是信赖利益。在对信赖利益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的同时,又运用民法上过失相抵的一般原理对信赖利益的范围作了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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