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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不安全食品已经成为影响民众身心健康和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带给人们极大的心里恐慌。食品安全不仅关系民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而且还影响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的国际形象。全球化、民主化以及风险社会化的现状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了全新的时代特点,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食品安全治理方式的不断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原有政府一元主体下的监管方式已经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单一的政府监管已经难以满足食品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表现在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上的有限性使得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多元化的社会主体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并对传统的食品安全治理方式提出了民主权利方面的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化的背景之下,社会主体之间的联系程度明显增强,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主体权力意识以及自身能力的提高使得协同治理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而协同治理在治理观念、治理方式和治理效果上所体现的优越性也得到了广泛认可。协同治理不仅是实现政治生态文明的内在需求、实现社会和谐共治的重要保障,也是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然选择、提升政府治理水平的客观要求以及整合社会资源的有效途径。协同治理主张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协同性和有序性,其作为一种先进的治理模式,对治理的观念转变、治理主体的自我完善、治理权力的有效约束和治理机制的高效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无数的域外食品安全治理经验表明,协同治理不仅能够最大化地调动社会资源来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而且能够通过治理过程实现对治理观念、社会主体和民主权利的完善与提升。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性基础,形成了多元化的治理格局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是由于协同治理在观念层面所表现出的协同治理认识不足、协同治理观念不合理与治理目标混乱;规范层面所表现出的主体规范不完善、运行规范不健全以及机制层面的利益协调欠缺、风险沟通不畅、信息供给不足、维权保障不力的现实问题都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效果。通过端正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观念、健全协同治理的规范、改进协同治理的机制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协同治理的发展具有阶段性,鉴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应当遵循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通过有效协同以实现治理权的本土特色来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本文是在充分肯定协同治理正面效应的基础上,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界定核心概念、梳理理论脉络,以此作为研究的必要前提;对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发展历程、现状描述和面临困境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此作为研究的进路;从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面临困境的成因入手,总结出影响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成效的主要问题,以此作为研究的思路;从域外食品安全治理的实践经验着眼,对这种带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可行性经验予以归纳总结,以此作为研究的启示;从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主要问题出发,提出在治理观念、治理规范、治理机制方面的合理建议,以此作为完善路径,进而最大化地解决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现有问题。本文围绕以上内容分为五章具体展开:第一部分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基本理论。首先,从论文三个核心概念入手,对“食品安全”、“治理”和“协同治理”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食品安全”、“治理”、“协同治理”概念的比较分析,廓清本文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含义。通过对“食品安全”、“治理”、“协同治理”概念的递进式分析,明晰研究的指向,正确把握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内涵。其次,通过对协同治理所依托理论的概述,为本文提供理论依据。协同优势理论为本文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支持,同时系统理论和民主协商理论肯定了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现状与困境。首先,本章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其历史沿革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其次,通过食品产业发展概况的总结以及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一般状况、现实表现和实证分析三方面的介绍对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现状加以描述。最后,通过对协同治理观念层面、规范层面、机制层面的问题加以分析,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面临困境的成因。为了能够有效发挥协同治理主体的积极作用、保障食品安全的实现,本文从食品安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将现有的食品安全问题纳入到协同治理的框架加以分析,从而实现对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的整体考量和全局把握。从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总体情况来看,协同治理价值观念偏差、思想观念滞后、治理目标内在矛盾使得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难以发挥观念指导的正面作用;由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主体规范不完善和协同治理运行规范不健全,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缺少规范保障。利益协调欠缺、风险沟通不畅、信息供给不足、维权保障不力的问题,使得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缺少机制保障。第四部分域外食品安全治理的经验借鉴。对美国、欧盟、日本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经验样本予以分析。着重考察三者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并总结出三者不同的特点:美国的食品安全治理呈现出协同程度较高的治理特点,政府主体在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方面具有科学化的特征,在协同治理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日常化风险交流、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体现了其规范化的治理过程;欧盟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呈现为一种政府治理意义上发展特点,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政府机构和有力的信息保障都彰显了欧盟食品安全治理的领先水平;日本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呈现为参与治理的形式,通过社会主体对食品安全治理活动的充分参与性而体现。通过总结以上代表性国家的治理经验,有利于增进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而提升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水平。第五部分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完善路径。通过倡导正确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价值观念、形成科学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思想观念、化解协同治理目标的内在矛盾以端正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观念;通过完善协同治理主体规范、周延协同治理运行规范以健全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规范;通过深化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利益协调机制、细化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风险沟通机制、优化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维权保障机制以改进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机制。以上三种路径的完善思路,立足于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现状和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所存在的主要矛盾,能够有效化解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困境。本文旨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理论体系,丰富协同治理的实际应用,拓宽食品安全治理的研究视野。在我国已经确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治理理念、有序执行新的《食品安全法》、积极进行政府结构调整和职能优化的背景下,本文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实现社会资源互补、有效避免利益冲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