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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纠纷也不断出现,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索有效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即从证券纠纷解决机制途径之一的证券仲裁制度出发,分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我国证券仲裁制度从起步至今已经20多年时间,但是制度运行的现实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能够发挥其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存在许多问题,如证券仲裁法律体系不完善、证券仲裁受案范围存争议、证券仲裁协议难成、现有证券仲裁机制效率不高等。这些问题使得证券仲裁发展受阻,被边缘化。但是,证券仲裁制度对证券市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是解决证券纠纷的重要手段,能够和具有特殊性的证券纠纷相契合,同时在保护证券投资者方面和缓解法院司法压力方面也存在较大的优势。但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建议也并非凭空臆想出来的,必须在结合我国现实基础上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仲裁制度当之无愧领先者,拥有鲜明的特点;英国虽然没有单独的证券仲裁制度,但是在金融仲裁制度建设方面也值得称道;中国香港是亚洲金融中心,其独特的证券仲裁规则是最值得借鉴的地方。根据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归纳,以及国外经验的借鉴,在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贯彻投资者保护的理念。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保护证券投资者是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因此为最大程度激发证券仲裁的生命力,必须在完善的过程中贯彻投资者保护理念。其次完善相关法律。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是一个系统,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多个法律、法规的配合,上位法的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在立法方面,《仲裁法》、《证券法》的法律支持必不可少。最后是具体制度完善。第一,应该扩大证券仲裁受案范围,承认证券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以便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纳入其中,并积极探索其他途径以应对在扩大受案范围后可能面临的案件量激增的困难;第二,利用证券强制仲裁来解决证券纠纷,通过自律规则中的成员成分约束来强制证券经营机构选择利用仲裁解决纠纷,但同时保证投资者的选择权;第三,完善多元性证券仲裁机构建设,在现有仲裁机构网络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老牌仲裁机构在证券仲裁上的作用,并积极探索由证券自律组织建立证券仲裁机构的模式;第四,由证券业协会带头制定独立的证券仲裁规则,并针对证券纠纷的特殊性在仲裁员制度及仲裁员的信息披露、证据规则、审理期限等方面进行特殊规范,以保证证券仲裁程序能够发挥高效、专业的优势。证券仲裁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行业及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逐渐熟悉和认可,在许多方面也都进行着尝试,再加上证券仲裁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已经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机,藉此时机进一步完善证券仲裁制度,更有效全面发挥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为证券市场保驾护航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