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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是解决我国严重的农地细碎化问题必不可少的机制,同时也是协调农地整治前后人、地、权关系的重要工具。但由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本身的复杂性,我国农地制度与现实条件的独特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实施率总体较低,农民参与程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不同地区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实施模式多样化,实施效果差异明显。这一现象引发本文去探索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行动者的个体行为机制、不同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实施模式对行动者集体行动的影响,以及区域性农地整治权属调整长期制度变迁机理等关键性问题,为我国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实践推进与制度变革提供建议。为回答以上问题,本文主要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分析:一是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个体行为机制的分析。这一层次在不考虑行动者之间互动的情况下分析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民的行为,主要包括农户参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和农户地块空间分配两个问题,它是集体行动分析的基础;二是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的主体互动分析,主要涉及对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不同的互动结构中,农户之间的博弈均衡分析;三是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的区域性制度变迁分析,探讨由地方政府、村干部和农民集体行动决定的制度均衡的主要特征,比较我国不同地区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制度变迁过程的差异,并解释其中的机理。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在个体行为的农户参与行为方面,自利动机、社会规范、机会和能力对农民参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社会规范和能力对农户参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行为的影响最大。自利动机对农民参与行为的影响相对较小。同时自利动机与社会规范、社会规范与机会之间存在显著的负向交互效应:自利动机的增强将减弱社会规范的影响,社会规范的增强也将减弱机会的影响。(2)在个体行为的地块分配方面,本文构建了一个基于农户意愿的线性规划运输模型,从对农地细碎化的缓解程度、调整后的地块位置变动程度两方面与抓阄方法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两种方法均衡显著地减少地块数量,但是基于农户意愿的线性规划运输模型能够同时满足农户减小地块位置变动和减小农居点与地块之间距离的意愿。不过,抓阄方法具有符合程序性公平要求的优势。(3)在主体互动层次,本文运用博弈模型分析了不同互动结构之下农户互动的集体行动达成情况。研究发现,互动结构对农户集体互动博弈的均衡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在无组织的农民自由谈判互动结构中,农户之间实施权属调整的集体行动很难达成。集体行动的达成可以通过从以下三个角度改变农户之间的互动结构来实现:一是在实施过程中引入一定程度的强制;二是改变行动者集体的成员特性(异质性和数量);三是在不同类型的农户之间引入一定程度的隔离。其中引入强制可以通过应用“多数同意”原则来实现;改变集体行动成员特性可以通过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与流转相结合来实现;而在不同类型农户之间引入的隔离可以在空间或时间上的分阶段实施来实现。(4)在制度变迁层次,本文比较了山东省无棣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两地区域性的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制度存续与变迁机制的差异。本文认为是不同的制度化连接和制度互补关系造成两地制度变迁和存续的差异。无棣县早期地方政府主导的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模式虽然也能够明显的改善细碎化,并且其最终实施结果也具有较高的农民接受度,但是实施过程中对地方政府作用的依赖以及引发的社会冲突通过制度化连接的作用,对该制度产生了内生性的自我削弱作用。同时,互补域的农地整治制度项目化与工程化的变迁方向,以及农地产权制度个体化与财产化的改革导向作为外生性制度因素,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削弱作用。最终,由地方政府、村干部和农民共同决定的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制度均衡,由地方政府主导实施转向了(失败的)农民的自由谈判。而龙州县早期村干部组织、农户积极参与的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制度模式,则通过社会嵌入,产生了内生性的自我强化作用,这种内生性的自我强化,克服了互补域农地整治与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对行动者参与行为的削弱,从而使原先的制度均衡作为行动者之间的共享信念得到了强化。(5)我国国家层面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合法性的模糊造成我国不同地区多样化的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制度均衡,并且这一均衡制度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地方政府主导模式以及农村自组织模式均能很好的推动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的实施,但是农民间无组织的自由谈判却很难推动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大范围实施。具体项目中农户参与程度的个体化差异,还取决于农户个体自身的自利动机、参与能力以及对社会规范和参与机会的感知,以及在地块分配阶段对农户意愿的满足。同时,在农地整治项目化、工程化和农地产权个体化、财产化导向下,由于制度关联的影响,地方政府主导的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正在不断的退出历史舞台,农村自组织的形式成为主要的有效方式,通过对社会嵌入和政治嵌入的整合,对互补领域制度变化的适应,以及对农户个体相关能力的培育,得到了可持续的发展。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认为要在我国推进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必须通过明确区分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与土地调整、建立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法定分类以及制定鼓励地块归并的操作性原则来系统地完善我国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相关制度。同时,应当通过鼓励农村自组织、提高农民参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能力的方式来推进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