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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在地方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步增大,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一直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对民营经济实体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作用的问题——资金的来源问题越来越突出,商业银行等国家正规金融更倾向于满足风险小的国有公司、大企业的发展所需,中小微企业的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渠道严重不畅,因此,民间借贷在现阶段就成了我国民营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然而,长期以来,国家处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和对民间借贷风险的担忧,一直未在制度层面上予以承认和规范,民间借贷也一直在正规的国家金融“体制外”运行。这种长期的“体制外”运行,将会对地方的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所以,近年来学者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的建构研究越来越关注,本文也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拟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作出粗浅的探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机构的架构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现将各部分内容作简略介绍: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一般理论的阐述,通过对中外学者关于民间借贷的一般理论的评析,归纳出我国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通过对三大学说的分析,指出民间借贷的生成逻辑,即是交易成本和信息优势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本部分还对民间借贷的作用做了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指出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如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的欠缺、主体法律规定不明、担保方式的不统一、利率规定僵化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所有这些问题都亟需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来予以规范。第三部分,介绍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在美国、日本及中国台湾的具体做法,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规制经验;其次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构性的立法建议,如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明确化;利率的市场化及其限制;特别提出投资担保公司及联合担保的一些法律制度设计等担保模式的创新。第四部分,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建构,是本文的重点。在本部分中首先是监管制度的理念建构,制度建构理念先行,监管理念对监管制度建构起着指导作用;其次是对监管主体的确定方面,笔者作出了一些新的理论探索,指出要在我国建立一种多层次、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管主体制度;最后根据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制定监管的具体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交易登记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及风险监测和危机处理制度。本文用大量的事实和理论来对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路径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以期对民间借贷尽早走向阳光化规范发展之路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