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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由于其兼具“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灵活性的特点而成为新新人类的首选。有限责任合伙这种崭新的合伙方式,其优点就在于:有限责任合伙进一步确立了合伙人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解决了“归责轻率”的问题。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归责依据直接来源于权利的分配和掌控,因此,它能够较好地解决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分担问题。 鉴于我国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的采纳了这种发源于英美的崭新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况,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探析。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历史叙述、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并在对中国现存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了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体系的一些建议。 本文通过六个章节的内容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首先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诞生背景及发展的叙述介绍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产生的最初动因;其次,通过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与其他“有限责任”企业形式的比较论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本质特征:第三,通过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价值分析揭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现实意义。第四,在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提出有限责任合伙责任承担方式的二元结构理论,以及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在处理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方面的独特制度体系。最后,通过对中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历史性分析,指出了中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