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继承法律制度由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共同组成,其中遗嘱继承是自然人处分自己死后个人财产的主要手段,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制度不仅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有关,而且对家庭的和睦团结也有极大影响,可以说遗嘱继承制度密切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遗嘱继承制度体系一般由以下制度构成:遗嘱订立原则、遗嘱能力、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内容、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执行、前位继承、后位继承、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遗嘱代书人的资格、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遗赠等。本文主要通过比较世界上主要法系国家法律与中国法律对遗嘱能力制度、遗嘱形式制度、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手段之一——特留份制度、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等五项制度的规定,就遗嘱继承中的这五项制度对我国将来的继承立法提出一些粗浅意见。本文开篇部分是简短的序言,序言之后,是由四部分组成的正文。正文第一部分是对遗嘱、遗嘱继承以及遗嘱继承中的遗嘱能力制度、遗嘱形式制度、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手段之一特留份制度、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等五项制度的概述,简单交代了遗嘱、遗嘱继承以及这五项制度的概念、特征等。正文第二部分是对世界上主要法系国家对遗嘱能力制度、遗嘱形式制度、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手段之一特留份制度、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规定的介绍,具体以德国、法国、日本、瑞士、英国、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为例进行说明。正文第三部分是详细介绍我国对遗嘱能力制度、遗嘱形式制度、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手段之一特留份制度、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正文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关键部分,将世界上主要法系国家与中国法律对这五项制度的规定逐一进行比较,并通过比较发现各国立法的可取之处以及我国立法有待完善的地方,进而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取长补短,提出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相比之下,我国继承法中对遗嘱继承的规定大都比较笼统,为增加可操作性,应当进一步细化,如遗嘱的形式、遗嘱执行人制度。有一些规定在当今有些不太适应,建议修改,如遗嘱能力的年龄。还有一部分规定是我国继承法原先基本未涉及的,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如特留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