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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体育事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育事业的发展除竞技体育外,大众体育的发展也是衡量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参考指标。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是促进大众体育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因此,在我国现代社会转型,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的时代背景下,加强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存在总量供给不足、供给结构不平衡、非均等化、供给机制不畅通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资金总量投入不足、供给方式单一、供给主体单一等,同时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其中包括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实现。由于体育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根据公共选择理论,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方法对与体育公共服务这一公共性质产品有关的资源进行科学地配置,使体育公共服务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得到有效的供给,具有现实可能性。同时通过对国外体育公共事业发达国家在体育公共服务发展方面的经验进行分析,得出加强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有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体育公共服务有效供给非常重要的途径。由此,本文试从宏观调控法的视角寻求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保障,即在计划调控方面,编制和实施体育公共服务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在财政调控方面,保障体育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在金融调控领域,通过融资、保险和发行体育彩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在产业政策调控方面,积极地扶持和发展体育第三产业;在价格调控方面,通过货币政策调控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价格;在税收调控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应该加强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同时通过对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种类及实现方式等内容的分析,探求完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