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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随着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后者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涉及到该问题的疑难案例层出不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而以“精神损害赔偿”代之,并且存在着规定不明、无统一标准以及规定之间相互矛盾等诸多问题,致使实践中往往存在保护不力、各地法院做法相差甚远等情形出现。此类问题多集中在:在何种情形下得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否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此一种形式、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大小如何确定等等。因此,本文主要以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以侵权法上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功能、非财产损害的内容、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内容,以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为背景,并在结合我国学者的学说与司法判例、借鉴国外立法与判例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即通过引用几例疑难案例,旨在说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亟需解答,并对此加以归类,由此确定本文需要讨论的内容。第二部分重点讨论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的内容以及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功能,以此作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必要性的理论基础,特别是当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或者客体较为特殊时,非财产损害的内容以及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功能对于肯定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亦对于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确定提供了原则性的考量标准。第三部分主要说明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形下得请求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即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问题。因此,在该部分首先讨论的是是否以“实际的精神痛苦”作为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由此解决了无感受能力人(如植物人等)、法人以及胎儿和死者等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以及如何行使请求权等问题,并进而涉及到近亲属等如何主张非财产损害赔偿等问题;其次,在结合大量案例的基础上,讨论了在侵害何种权益的情形下得请求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即明确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客体;最后,讨论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是否系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第四部分阐明的是侵权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即法律后果,包括影响责任大小的因素、具体的责任形式以及各责任形式的关系、适用前提和考量因素等。第五部分作为结论,主要是针对上述所有讨论问题的结论进行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