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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这一话题因为“鳄鱼”案等一系列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而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商标共存,是指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此类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两家企业的业务相互受影响。这一理论看似对于商标混淆理论造成了冲击和挑战。但是商标共存主要建立在不造成或者极少可能的混淆之虞的基础上的。但是在我国,混淆理论尚未被正式纳入法律框架内,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需要建立在对混淆理论有一个完整理解的基础上。商标共存一旦能在我国实现实践化,无疑会增加企业家善意使用自身商标的底气,同时也能够更加完善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避免造成商标权人因为垄断权利的滥用而伤害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的局面。本文由四章内容构成:第一章阐述商标共存的定义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并且从内外因两部分、商标元素、审查机制、历史背景、公共资源、地域使用等五大块分析形成该种现象的原因。从商标性质以及是否出于当事人完整意思表示两方面分门别类地对商标共存进行介绍。第二章主要论述商标混淆与商标共存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法律的正式渊源中并未承认混淆理论对于侵权判定的作用。这造成了司法判案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通过比较域外法对于混淆对于侵权的作用以期表明确立混淆理论的必要性。同时,同样作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如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考虑各自使用人的诚实使用情况以及历史原因等,商标共存的可能由此出现。这也表明了共存与混淆之间的关系。第三章详细列举了美国和欧盟对于共存的允许以及其背后的法理,并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在现行体制下构建共存理论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并从利益平衡、构筑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保持司法权威性等角度阐述构建商标共存机制的必要性。第四章归纳了我国现存有关商标共存判例的断案原则,并针对以上分析的商标共存机制,从笔者的认识出发对于如何在我国构建起妥善合理的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在立法、司法、执法三层面同时完善这一新兴机制,更好地服务市场,造福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