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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细胞,而婚姻,乃是构成家庭最重要的方式。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破坏,被作为社会不能接受的行为而加以惩罚,包括动用刑罚的力量。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重婚罪即是法律利用刑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的直接体现。97年《刑法》修改实施后,重婚罪由属于原来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改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但罪状、法定刑均未作任何变化。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现行的重婚罪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本篇论文站在面向司法实践的立场上,指出重婚罪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并在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应对方案,以资理论探讨之需与司法实践之参考。本文的结构大致如下:第一章:重婚罪在立法上的缺陷与原因分析。这一章从立法层面入手,把现行重婚罪在概念、法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梳理、分析、归纳,并找出其中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概括而言就是先找出问题并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下一步提出解决方案作好铺垫。本章分为两节,分别从概念、法条两个层面切入。第二章: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难。本章分两节。第一节首先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重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启动方式入手,分析了将重婚罪设置为自诉罪名的原因和不足;然后在第二节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剖析,论证了重婚犯罪在犯罪学上的特点以及由此造成的追诉困难。第三章: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一一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在前两章总结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废止现行的重婚罪,重新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并就其可行性以及对原有重婚罪的比较优势进行论证。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对方案进行整体表述、立法可行性分析与司法实践可行性分析。最后一部分将做出概括性、总结性的结论,提炼出全文的中心。本文的基本出发点是面向司法实践的,其目的在于,能够对当下多种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做出有效的回应,包括在《刑法》上调整罪名,利用刑事手段达到打击破坏婚姻家庭犯罪、保护正常婚姻家庭制度的目标。当然了,笔者的构想只是一种探索,是一种讨论,也是自己对重婚罪问题思考的一个总结,其不足与谬误之处在所难免。笔者不揣冒昧,将这些思考的结果拿出来,就教于老师与法学同仁,以期抛砖引玉,唤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重婚罪问题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