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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专利法》明确将现有技术写入法条,第22条第二、三款中引用了现有技术的术语并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明确定义作为第四款。第62条明确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边界和范围难以确定;并且,专利制度既要公正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保证公众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由现有技术,其平衡点也极难把握。所以,专利侵权的判定就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困难的部分。经过我国司法实践的积累和学者的探索,对专利侵权判定基本上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规则,但是对于规则的具体适用仍然存在争论。笔者通过由一项专利技术引起的几例典型专利侵权诉讼,对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进行论证,来寻求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适用的具体适用规则,并对运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帮助企业应对专利垄断提出设想。本文共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由“防伪铆钉”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引起的两起侵权诉讼和两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重点介绍了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在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及被控侵权人所运用的抗辩理由,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议。第二部分是“防伪铆钉”专利案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的法律分析。本部分重点通过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和法律依据、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和对比标准的分析,阐明了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内涵。对在“防伪铆钉”专利侵权案件之一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针对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所认定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与案件相关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包括现有技术抗辩与诉讼进行的关系、现有技术抗辩与先用权抗辩的关系以及现有技术在抗辩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作用进行对比。并从能否利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这一国际通行的专利法准则应对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专利霸权进行了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