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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虽然法学和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却早已将民国时期曾做出重要贡献的法学家遗忘在历史的角落。在这些历史的“失踪者”中,燕树棠先生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他对近代中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探索,在中国近代法理学发展史上留下了自己的注脚。燕树棠先生的法理学思想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法的本体论思想,法的运作论思想和法治思想。燕树棠有关“法的本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权利观、法的价值本体(公道与自由)等几个方面。他积极“求真”,始终关注“理”“力”两种成分的冲突与融合,主张应该正确、全面把握法的概念,他认为我们要承认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同时不能忽视道德,主张法律要与社会道德相融洽;他勇于“致用”,在权利观方面,他积极为“权利”正名,号召人们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法的价值本体方面,燕树棠强调应该不骛虚声,回归“公道”初心,在对法与自由的关系探讨中,他认为当时的历史趋势是从个体“自由”到服从社会,尽管他对此并不肯定,但是,这种“模糊”认识本身也进一步说明了燕树棠在“求真”过程中的一种严谨。法的生命力在于法的实施。他在分析法的运作的过程中,注重联系中国的历史与现状,进一步“求真致用”,汲取西方法的运作方面的先进思想来解决近代中国的法律实践问题。他关注到“制裁”背后的力量,主张“理”“力”同行,方成“制裁”;在司法制度方面,他认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并不必然适用于他国,因为“各国历史不同,国情各异”;同时应该将“死法”化作“活法”,重视法律人在法的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消弭“西洋”错解,审视法官的自由与责任,加强法律教育。燕树棠的法理学思想还包括他的“法治”思想。燕树棠主张既要“有其法”,又要“有其人”。他认为,“绝对的人治”与“绝对的法治”都是不可能的。他的法治思想并非简单的“法治与人治的调和论”,而是对传统“法治观”的一种“创造性转化”,是包含“人治”的法治观,这种“法治观”亦是其“求真致用”的抱负的生动展现。燕树棠的法理学思想,丰富了近代中国法理学的学理资源,紧贴中国实际,促进了法学的本土化表达,兼具问题意识,积极关注社会现实;同时带有偏重概念诠释的特质。先生系统阐述西方主要学派对法理学一些基本问题的主张、中西方法学观念上的差异等以“求得一个正确的概念”;遍寻西方法理,希图以自己所学厘清概念、解释问题进而改善现实。这些既体现了一名法学家对学术的远大追求,也体现了以燕树棠先生为代表的近代知识分子学以致用的拳拳济世之心。因此,求真致用是先生法理学思想最突出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