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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权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基础性权利,该制度不仅在立法层面为维护律师个体从事法律业务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在实务层面有利于鼓励律师个体从事法律业务。只有做到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权,才能保障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充分发挥,而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权,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正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所在,但目前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受到诸多限制,造成律师在从事法律业务过程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关律师调查权的研究是必要的,本文拟从律师调查权的实证角度和理论角度对该制度做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浅见。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律师调查权的涵义和性质方面入手,在微观层面对本文论述对象做出详细界定,进而对律师调查权的历史沿革做出考证力求还原该权利本来面目和在历史长河发展过程中被逐渐赋予的价值功能。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在实证语境下对律师调查权做出翔实而全面的论述,以律师调查权立法现状作为主要切入点,从实证的角度评析了我国律师调查权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运用基础的法学理论做出分析;正是因为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才导致了律师调查权“后天行使”的障碍,同时在横向范围内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对律师调查权的保障情况,笔者对形成此种障碍的种种原因做出了个人较为浅陋的解读。第三部分主要是在第二部分实证角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论证,挖掘律师调查权得以存在的深层次理论基础,有关理论基础的论述主要是在正当性基础、诉讼理论基础和本源基础三个维度下进行,并提出笔者陋见。第四部分是在本文上述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升华,对已经提出的问题给出笔者的基本思路,即主要从立法完善、制度配套和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律师调查权制度,从而能进一步发挥律师调查权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