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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经济组织体不断增多,对促进经济繁荣和活跃我国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也大量增加,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然而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复杂性,加之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我国对单位犯罪的研究又起步较晚,关于单位犯罪诸多问题尚存在理论争议及实践困惑,特别是传统的刑罚理论,主要是以自然人的生理特性为基础的,而单位犯罪的确立,对刑罚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建立何种刑种适用于单位,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惩罚与预防功能,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选题旨在通过研究单位犯罪资格刑的实践依据,论述增设资格刑的理论从而论证增设单位犯罪资格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立法建议并指出司法适用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罚金刑成为对犯罪单位唯一的刑罚方法,它对于剥夺犯罪单位的再犯能力,遏制单位犯罪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单一的罚金刑无法体现刑罚个别化,它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不能担负起刑罚所应该具有的预防单位犯罪的功能,因此提出了对于单位犯罪资格刑的适用。资格刑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刑罚方式,在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中,资格刑必将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她的关注还很不够,理论上还存在不少空白,而这正成为了我们研究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