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采集中的安全风险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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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利用监控、隐蔽摄像等设备采集人脸信息,客户在商家面前毫无隐私可言;政府利用自身权力来过度采集或滥用的人脸信息,引发权力与责任失当。法律原则缺乏执行力度,亟需完善法律规则的内容来保护公民人脸信息安全。技术发展需要空间,公民人脸信息更需要保护。只有不断完善法律规制,结合实践与民众真正需求,法律才会造福民众。发挥法律的预测性和指导性,为人脸信息采集技术发展和公民人脸信息安全指明前进方向。人脸信息采集中面临风险,如在行为层面的存在风险,如:秘密采集、和强制采集等风险;权利层面存在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和肖像权等风险,而这些风险加剧了社会矛盾,引发信任危机。我国关于人脸信息尚未有专项法律规制,仅从个人信息角度进行分散规制,法律的滞后性难以有效应对时代变化。缺乏统一监管主体,导致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管,监管不能发挥保护人脸信息作用。监管内容不明确,权责关系不明晰,被采集人脸信息主体与采集信息主体之间的地位差距过大、缺乏信息交流,更加剧社会信任危机。第三方监管虽可以发挥术业专攻的优势,但缺乏相应监管标准。若发生第三方泄露人脸信息等事件,会加剧公众对人脸信息采集技术恐慌。司法实践中侵犯人脸信息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确定、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使民众难以维权,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人脸信息。借鉴欧盟和美国关于人脸信息法律规制模式,限缩人脸信息采集技术适用范围、具象化人脸信息采集技术使用场景。完善我国人脸信息法律规制,首先应从立法层面应完善法律规制内容,细化法律原则,设立专项法律保护人脸信息。其次执法层面应限制人脸信息采集主体,提高信息采集门槛,构建第三方标准化监管细则,明确监管内容,厘清监管权责关系,实现系统监督。再次司法层面应明确归责原则,丰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降低诉讼成本,使公众敢于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业层面应加强自身监管,行业应将隐私保护贯彻于产品设计之中,建立信用机制,发挥行业之间相互监督作用,更应利用民众监督作用,健全行业规则,减轻政府监管压力,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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