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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回归祖国后,坚持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指导,对回归前的葡澳总督集权制进行合理扬弃,同时借鉴了香港、新加坡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在政制模式上采取了行政主导体制。虽然“行政主导”这一字眼并未在澳门基本法中明文出现,但依照基本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在澳门的政治体制中,行政长官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的双重身份,相对于立法、司法机关而言,地位极为崇高,被赋予很大的权力,在澳门的政治生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体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在政治体制上的重要区别之一。澳门特区实行行政主导体制,既遵循了“一个中国”的主权原则、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也充分尊重了澳门的历史传统、密切契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澳门在回归时期的平稳过渡、维护和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发展。回归十多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系运行稳定、经济上逐步走出低谷、社会治安日趋好转、民生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各方面的实践发展印证了采纳该制度的正确性。但是由于澳门基本法相关规定的不尽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身特殊情况的变化,基本法对行政主导体制的规定与澳门社会对行政主导体制的要求不能完全匹配,导致行政与立法关系不和谐、行政立法权定性存在争议、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澳门特区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举步维艰,影响其政权运作、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澳门基本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面认识澳门行政主导体制,在继续坚持行政主导原则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改善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明确行政法规的性质、效力,加强立法、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自我监督,促进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完善,为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健康发展找到确切可行的出路。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立法概况。主要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立法背景,行政主导原则在基本法中的体现,以及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关键问题。由于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主导体制的相关规定存有不足,澳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行政主导体制提出了更多挑战,包括行政立法的定性问题、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问题,以及行政权的监督问题等。 第三章,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完善建议。针对影响澳门行政主导体制发展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改革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建立主要官员问责制,加强行政与立法的配合,赋予法院监督行政法规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