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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GPA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规制政府采购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WTO诸边协定之一,其宗旨在于尽可能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能够以自由竞争的形式进行。GPA协定对于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并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根据GPA协定现有的规定来看,每一个GPA成员的政府采购实体基本取决于该参加方在附录1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中所承诺的实体范围,分别为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和其他实体。因此,在政府采购实体方面,各成员之间有很大不同。我国于2007年12月28日正式申请加入GPA协定,迄今为止,已先后递交五份出价清单。纵观历次出价清单的实体部分,从最初的50个中央政府实体,扩大至包含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在内的五百余个实体,但是,有些备受瞩目的如国有企业、大学等实体并未包含其中,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阻碍有待解决,我国加入GPA协定之路可谓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