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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多,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经营的问题,很大一部分的公司成为休眠公司。我国没有休眠公司的法律概念,相关规定也很少。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休眠公司,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对其进行研究,确有必要。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休眠公司内涵的统一界定,因此需要明确休眠公司的内涵及存在形态。就本文而言,休眠公司是指停止经营活动或丧失营业资格(经营能力)而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一种公司形式。主要包括具备了解散事由而未清算、处于清算阶段而未注销的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具有正当性。休眠公司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尤为重要。主要原因就是:休眠公司的特殊形态导致其自治性减弱,使得原有的债权人保护机制效力下降,债权人的利益处于更危险的情况。此外,当公司处于休眠状况时,相关制度将发挥不了作用,此时债权人将处于尴尬的地位,在维护自己利益方面十分不利。而且实践中,休眠公司大多是不清算或拖延清算,使得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合理均衡相关各方的利益要求,是维护法律程序正义,促进结果公平的要求,更是维护市场交易活动安全,推动社会信用价值体系的发展要求。当前,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为:休眠公司退出制度缺乏强制性;法律制度规制性弱适用困难;监督管理未区分类型。这些困境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解决。考察域外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对于我国休眠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就当前来说,域外对于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首先就是关于休眠公司继续存续的制度;其次就是关于休眠公司的解散清算方面的制度;最后就是休眠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综合考察这些制度,借鉴积极有益的一面,对于规制我国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针对上述休眠公司存在的困境,笔者在借鉴域外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结合我国的实践与国情,对于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完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在于解决我国休眠公司退出制度上的困境、法律规制适用上的困境以及监督管理上的困境。相关措施和建议的提出,希望能够为休眠公司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积极的影响,产生有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