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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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进程中,行政规定在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发布的大量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规定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制行政规定已经成为关系我国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因此而受到众多行政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多角度研究。从我国现行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构建情况看,我国已经从行政规定制定权限、制定程序、行政系统内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系统内定期或不定期清理、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法院适用性审查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有关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建议等不同层面多角度对行政规定加以规制。这些规制制度从行政系统内外共同对行政规定制定权作出规范和监督,其目的既在于确保行政规定的权威和有效实现行政规定管理职能,也在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规定之错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经过多年的制度创新、完善及其实践运作之后,对于这些多种多样的行政规定规制制度之设置目的及其综合规制效果,已有必要作出客观分析和反思性总结。从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行政规定规制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看,学者多从理论应然的角度专项讨论行政规定监督问题,近年来尤其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集中关注和研究监督法中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的复议审查问题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司法审查等问题。因此,研究者相对忽视了对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可行、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各种有关行政规定控制和监督制度能否共同对行政规定起到应有的综合规制功能等问题的客观分析和细节性思考。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正是,以实证统计分析,考察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和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作为研究出发点,努力回应这些有关行政规定规制制度科学性和协调性的问题。论文由导论、概述、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行政系统外规制、重构和完善行政系统内外规制机制等五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说明了论题研究的起因,分析论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并且阐明了论文采用的实证统计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界定了论文的核心概念“行政规定”,描述了国内外有关行政规定研究现状,并对主要理论研究成果作出梳理和评析。这部分研究内容为论文围绕核心论点展开奠定了必要基础。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的问题;如何合理处理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中,首先,描述了我国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制定、备案审查、复议附带审查、清理等规制制度的主要规制现状;其次,分析了各种规制制度本身存在的尚需进一步科学化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对行政系统内各种规制制度之间(尤其是制定程序、备案程序与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行政系统内规制机制问题的对策。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行政系统外规制行政规定的必要性;其次考察和分析了行政系统外部立法机关规范行政规定制定权限、程序的制度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人大系统规制制度内容提出了解决对策;第三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应否将行政规定纳入司法直接审查范围的主要争议,描述我国现行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并且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为完善我国司法审查监督制度,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确认法院行使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的权力和提出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纠错建议制度;同时,确认特定级别的法院能够行使确认或否决行政规定效力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第五部分,从备案审查规制机制和个案审查机制两个层面,分别分析了不同层面规制行政规定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其中,一方面,笔者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行政系统的备案审查与人大常委会系统的备案审查之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异同以及相互衔接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系统与人大常委会系统在规制行政规定中的应然功能定位,通过修改监督法,重新构建以行政系统内常规主动审查为主,并以人大常委会“备而待审”为补充的备案审查规制机制,以节约审查资源和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预防性审查冲突。另一方面,笔者全面系统地描述了行政备案审查审查机关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建议而启动的个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请求而开展的复议附带审查、行政诉讼中法院因要确定行政规定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而开展的个案适用性附带审查等多元化个案审查制度及其实践,分析了不同个案审查制度之间潜在的审查冲突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规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已经造成实际侵害而分类处理个案审查冲突的规制机制。总之,论文的主要论点是,要想充分发挥行政规定的积极功能,并克服和避免其消极影响,就要在设定规范行政规定制定、管理和监督权限及其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时,始终贯彻包括合法性、科学性和系统协调性在内的正当性考量,即既要科学构建不同规制制度内容,尤其要关注规制制度的程序细节设定,也要处理好各种规制制度之间的协调有序问题,并科学解决和设定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审查(尤其是被动个案审查)冲突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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