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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考核制度即指监狱及其警察依法对罪犯劳动、学习、生活、娱乐等全方位现实言行举止进行规范的细则性考核制度的总和,以之为内容的罪犯考核权具有准司法权属性。考核制度的法定化具有必然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化趋势的结果。现行罪犯考核制度的非法定化是《监狱法》的重大缺陷与缺乏可操作性的症结所在,其应成为现行《监狱法》修改的突破口与核心内容。笔者分七大部分对之进行论述如下:第一部分:导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监狱处于体制改革转型期的背景;研究的意义,即它是现行监狱法缺乏可操作性的症结所在,应成为《监狱法》修改与完善的突破口与核心内容而其研究现状却处于空白状态;基于罪犯考核制度的复杂性,笔者采用了跨学科、多层次、多视角的分析与思考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罪犯考核制度之比较。首先,界定罪犯考核制度的概念,狭义罪犯考核制度即指《罪犯计分考核办法》,它是以计分的量化形式对罪犯思想改造、劳动改造、学习、生活、娱乐等全方位言行举止规范的细则性考核。广义的罪犯考核制度应以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提请刑事诉讼建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奖励决定、分级处遇决定为考核结果而形成的系列制度总和,可分为肯定性罪犯考核制度(即“罪犯正向考核积分→行政奖励→减刑、假释建议”之制度内容)和否定性罪犯考核制度(即“罪犯负向考核积分→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刑事起诉”之制度内容)。具体包括考核权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罪犯计分考核内容、从考核认定到决定分级处遇、行政处罚或奖励,再到决定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或提请刑事诉讼建议的整个程序性的规定为其主要内涵。纪检监察和检察院的介入程序(即何时介入,怎样介入之规定),狱内侦查的否定考核结果(含狱内刑事侦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法院裁决与监狱考核之衔接(即法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司法审查之内容和相应自由裁量权之规定)等为其外延临界点。本文所阐述的罪犯考核制度取其广义之概念。;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罪犯考核制度的渊源性质比较,国际通行的监狱管理制度——累进处遇制度均为法律规范,该制度实质由罪犯考核制度部分内容和与之紧密相接的减刑、假释制度组成,但又与后者存在不同。初步论证了罪犯考核制度应为法律;另外,通过对国内罪犯考核制度的沿革考察与比较,揭示了各种罪犯考核制度的优缺点及其走向。第三部分:罪犯考核权的性质界定。该部分主要论述了罪犯考核权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效力、有关罪犯考核权的实体化与性质争论,以及对“考核权司法化和完全否定考核权法律效力”两种争论观点的批判来界定罪犯考核权的准司法权属性。第四部分:罪犯考核制度法定化的必然性。罪犯考核制度法定化是世界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罪犯累进处遇制度(该制度在世界各国均表现为法律或法例形式)统一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不仅是罪犯考核权准司法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作为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更是我国监狱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特别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实践要求。主要通过“法律统一的需要”、“司法裁决的需要”、“执法监督程序的需要”以及“监狱刑罚执行的需要”等几个方面论证了罪犯考核制度法定化的必然性。第五部分:罪犯考核制度法定化的可行性。主要是通过雄厚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践制度基础等方面,分国内外两个角度来论证罪犯考核制度法定化的可行性,即无论是在刑罚理论、法律与制度借鉴还是在立法内容、立法技术以及执法实践与经验都已具备,立法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第六部分:罪犯考核制度法定化的展望。主要是通过对监狱造法的批判、对当前罪犯考核制度适用的现实思考以及对未来罪犯考核制度的导向思考等方面来展望与构建罪犯考核制度。最后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归纳,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