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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北大博导涉嫌抄袭”一闻在学术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它引起了人们对于学术腐败行为猖獗的担忧和法律对此现象如何规制的反思。而净化学术氛围,辨析学术腐败行为则涉及了著作权法中经久不衰的课题——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作为作品权利的来源,是著作权法给予作者权利保护的基石。一方面世界各国都将独创性作为法律认可作品的保护要件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各大法系背景的差异,对于独创性的规定迄今为止没有统一标准。独创性标准的不确定性,不仅给世界各国司法实务中的著作权纠纷带来了难题,同时也使得我国尚不成熟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构建遭遇了瓶颈。本文对作品独创性的课题进行了探讨,在框架结构的安排上按照制度历史沿革、区际法律比较、实证分析探讨、构建立法设想四个部分进行排列,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以期确定出适合我国立法、司法的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第一章,首先从作品独创性的起源和演变入手,它在版权法系国家是伴随着法院的判例产生并发展的,文中主要介绍了英、美两国的经典案例,而作者权法系国家的作品独创性制度更多的被赋予了“天赋人权”的精神理念,并在独创性发展过程中贯穿始终;其次探讨了各国学者对于独创性属性的认定与争议,独创性作为作品构成要件或是保护要件迄今为止仍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要件之一而予以规定;最后从独创性制度建立的目的分析,总结出其作为构成保护要件、治理学术腐败、平衡公众利益的三项功能。第二章,通过比较法学的方式研究了版权法系、作者权法系、及我国区际法律中对作品独创性制度的规定。版权法系更加倾向于对于作品商业价值的保护,无论是英国的“技巧、判断、劳动”的独创性标准,还是美国的“少量独创性”标准,都使得作品在创作完成后比较容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更有利于促进文化产品的交流和传播;而作者权法系则倾向于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关注,法国的“反映作者个性”标准和德国的“小硬币理论”标准都为作品获得法律肯定设立了一定程度的门槛,它更加注重作品作为作者表达内心感受和思想的传媒这一理念,司法实践中的判定也更为严格;我国区际法律中,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并不明确,多遵循两大法系各自相关的立法精神。第三章,讨论确定作品独创性的构成要件,应包含“创作行为”、“独立完成”、“创作高度”、“创作意图”四个部分,并介绍了美国法院所创设的独创性“三步判定法”,在实务中应用这种程序进行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完善司法公正,此外还要建立区别对待不同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来应对纷繁复杂的作品形式。最后一章,剖析我国作品独创性的立法现状,我国现存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并不明确且存在着解释循环的恶性逻辑现象,针对立法现状的不足文中提出解决措施,以弥补立法缺失、健全监督体制为主,构建我国独创性制度的立法设想。在我国特定的国情背景下,不能完全移植发达国家的独创性制度,而应吸取适应我国价值取向的法律构架,融合先进的著作权立法理念,从而促进我国作品独创性制度的完善。文章通过探究作品独创性制度,期望确立详细的作品独创性涵义和判断标准,来应对剽窃、抄袭等学术腐败现象,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著作权权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