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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代医学的不断发展,尸体的利用逐渐成为社会的常态,关于尸体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而我国法学界一直以来都不太关注这个问题,忽略了对尸体法律属性的研究,导致我国在该问题上不但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法规,而且就连理论上都缺乏一个相对统一的观点。以至于我国目前在遗体利用方面的配套制度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甚至是我国台湾地区发达,从而导致法律制度落后于社会需求,限制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也陆续出现了一些与遗体捐献有关的地方立法,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研究尸体的法律属性、明确尸体的权利主体并在制度层面完善尸体的权利行使规则,才是解决好与尸体相关的法律问题、完善遗体利用制度的根本途径。也因如此,本文是笔者参考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或判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后总结出的一整套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本文第一部分讨论的是尸体的法律属性。首先对尸体在语义学上的定义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刑法》里的盗窃、侮辱尸体罪以及法学家为尸体下的概念给法学研究中的尸体划定范围,从而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以及研究范围是遗体或遗体剩余的部分残留物,并包括遗骨和骨灰。其次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尸体法律属性的三个主要学说:人格残存说、物权说、折中说,并论证三者中物权说的合理性,以此作为基调展开后续章节的讨论。本文第二部分讨论的是尸体的所有权。本部分里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尸体对应的权利主体是谁,二是尸体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来源为何?这两个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无法直接找到答案。因此此部分首先研究的是尸体对应的权利主体,将国家或社会所有权说以及继承人所有权说相对比,并结合我国文化传统采用后者为本文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尸体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应当是死者的继承人。其次参考域外判例、学说并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论证尸体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来源应当是以继承方式继受取得,进而结合我国现行《继承法》得出尸体的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人间的继承顺序。再次对两类特殊情形中(分别是胎儿的尸体以及古墓葬中的尸体)尸体的所有权权利主体之变化进行讨论。本文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尸体的处置规则,即尸体的所有权的行使规则。首先明确尸体的所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又是一种附义务的权利,因此其行使规则与一般的物的行使规则应当有所区别。这种区别表现为所有权人在行使权能时必须履行附在权利上的义务以及必须充分地尊重社会传统与道德风俗中有关于尸体处分的习惯。其次里区分自然人作为继承人时与国家作为继承人时两种情况,分别从所有权的四个权能占有、处分、使用、收益四个方面来讨论尸体的所有权的行使规则的特殊之处。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语义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语义分析法在本文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第一部分对尸体概念的剖析以及在第三部分对法律的文义解释。比较分析法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以比较的方法研究问题,才能更好的对各种学说做出甄别,并在各个学说选取出最适合我国之部分用于解决问题。因此在第一部分尸体的法律属性、第二部分尸体的所有权人中,都以罗列不同学说并结合我国道德文化加以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以此来使结论更为科学并符合我国现实需要。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集中在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是作者以第一、二部分的结论为基础、以我国现行法为依据,参照我国文化传统与道德风俗对具体的法律适用做出的解释。其中将一些社会学的观点与法学相结合,应用于法学研究之中。无论推演的结果正确与否,都是对法治本土化的一次尝试,以期能提供一种法学研究的新思路,将理论研究真正地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从而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