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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票据制度,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顺应世界潮流,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0月30日正式公布了由立法院起草的票据法案,即《中华民国票据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也是中华民国时期唯一的票据法。这部票据法不仅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票据习惯,还非常注意融合国外先进票据法律制度,是一部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成功立法。鉴于此,本文采用历史考察、比较、逻辑和语义分析等方法,从多个角度研究《中华民国票据法》。第一部分,《中华民国票据法》的制定。在传统抑商政策的作用下,我国专门的商事法律体系很不完善。自清末,西方帝国主义的侵略、外国资本主义快速发展,刺激我国经济政策迅速转变。基于此后经济发展的需求与政治因素的影响,我国开始注重票据立法。从清末《志田案》的初步尝试,到北洋政府时期进一步探索,形成五部票据法草案,南京国民政府最终在纷繁复杂的时代背景下制定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中华民国票据法》。第二部分,《中华民国票据法》的内容。该部分首先阐明了票据的种类和性质,进而对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责任、票据涂销等各项基本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认为,该部法律在继承前清、民初拟定的多部票据法草案的基础上,借鉴德、日、英、法、美等国的先进票据制度,吸取1912年海牙国际会议《统一票据规则》的内容,详尽地规定了票据的各种具体制度,体现出其兼融中国传统票据习惯与西方先进票据法制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其中关于票据涂销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中华民国票据法》的特点。虽然《中华民国票据法》条文较民初各草案有所减少,但票据制度却很齐备。该法严格贯彻融合中西的立法理念,采用了“三票一法”这一世界先进的立法体例,特别设立总则一章,将汇票、本票、支票三类票据共通的行使规则进行统一规定。此外,通过与我国现行1995年《票据法》(2004年经过修正)相比,认为,《中华民国票据法》的制度设计为票据流通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我国近代票据立法高超的立法技术与水平。第四部分,《中华民国票据法》的实施。以民国法院审理的票据纠纷为例,说明《中华民国票据法》的颁行、实施给审判工作提供了直接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票据纠纷、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逐步建立起来的票据法律制度,采取并推行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改革措施,整治票据市场秩序,改革我国原有的票据陋习。认为,《中华民国票据法》的实施间接地促进了我国近代工商业、金融业的发展。第五部分,《中华民国票据法》的评价与启示。通过前文对《中华民国票据法》的考察,首先对该法作出总体评价。指出其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是西方先进经验与中国传统习惯的结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应急性、超前性以及精湛的立法技术。但因为国民政府时期战争频繁,商业环境受此影响,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等因素的影响,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票据在法律适用上仍面临种种问题。其次,在上述总结《中华民国票据法》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制度、实践三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当代票据立法的些许建议。认为,立法时必须注重立法活动的开放性,重视社会群体和学者的作用,注重调查、融合我国固有的票据习惯。在制定票据规则时,要加强对票据无因性等原则的严格贯彻,增加对经常使用票据者可能会出现的行为的规范,如票据涂销制度的确立。总之,要完善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应正视、重视传统,注意吸取民国时期曾有过的高超的立法技术,而不应仅盲从于外国相应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