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方能使审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确认待证事实为真或伪的程度性要求。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整个证据体系中的重要问题。多年来,证明标准问题始终是困惑我国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大难症,这一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中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从而给我国的法学界留下明显的遗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一次明确的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笔者认为在所有民事案件中均统一适用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并不合理。有鉴于此,本文拟采用价值与实证分析的方法,理清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历史基础;从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中,探寻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尝试运用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的方法,探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过程中的实然状况,从而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体系,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和正确适用提供一点有益的支持。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从分析证明标准在诉讼逻辑构成中的作用入手,讨论了诉讼证明与证明标准的概念与特性。第二,介绍了与证明标准相关的自由心证、证明目标、诉讼价值和举证责任等理论,并提出在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前提下,把证明标准划分为提出证据责任的证明标准和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两个层次。第三,按照前一部分对证明标准的分类,详细地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第四,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全方位的比较,分析了造成差异的根源,并总结了两大法系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发展的趋同性,以期我国的法制实践能有所借鉴。第五,通过对我国立法和实务现状的分析,重点讨论了我国在借鉴外国证明标准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建立适用于本国国情和具体法律现状的民事证明标准。第六,提出了建立“以高度盖然性为主,其它证明标准为辅”的证明标准新模式,以及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