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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由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职务侵占罪最早立法渊源见于《大清新刑律》,民国时期《中华民国刑法》中亦有所体现。新中国成立后,职务侵占罪被吸收到贪污罪名之中。随着八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经济形式趋于多样化,法人财产制度不断健全,公司、企业人员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准确打击此类犯罪,以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为过渡,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正式设立了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然而由于我国职务侵占罪研究起步较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近似犯罪的区别仍不甚明确。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犯罪的定罪量刑仍存在混乱的状况。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分析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构成,确定其内涵和外延,以期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准确认定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本文以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渊源为切入点,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演进过程,同时简要列举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职务侵占罪立法规定并加以分析评价。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深入分析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力求对职务侵占罪的理论研究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作出回答。第三章在明确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本罪的共犯问题。通过对职务侵占罪中共同犯罪表现形式及定性争议的分析,提出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质及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在处理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时,坚持特殊主体从重说,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不同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第四章运用综合比较的方法,区分职务侵占犯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以达到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在文章的结尾,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评定相关法律规定的优点及不足,对现行刑法中职务侵占罪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