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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刑事诉讼立法的视角出发,依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我国立法对侦查权的控制问题从侦查权的基本概念、需要在立法上对我国侦查权进行控制的理论基础、我国在规范侦查权的运行方面的立法现状和立法缺陷和如何在立法上控制侦查权的制度构建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和总结,并从对强制性侦查行建立直接制约机制和实施程序性制裁机制两个方面进行了提出了笔者的具体构想和完善建议。本论文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章侦查权的性质和内容。本章笔者对侦查的概念、侦查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进行了理论探讨,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得出了自己对侦查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的一些认识,并论证了侦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通过厘清侦查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为后面的研究提供明确的话语语境。第二章立法上需要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理论基础。构成立法上需要侦查权进行控制的理论基础有四个:由侦查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分权制衡理论;人权保障原理;正当程序原理。本章对它们进行了简要归纳总结,对在立法上对我国侦查权进行控制问题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石。第三章我国在控制侦查权方面的立法现状和立法缺陷。本章首先从立法授权—限权的角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权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梳理和归纳。然后,从保障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角度,论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控制侦查权方面的缺陷。从而使得读者对我国刑诉法在控制侦查权上的问题有了较为明晰的认识。第四章在立法上对我国侦查权进行控制的制度构建。至于如何在立法上对我国侦查权进行控制,具体解决思路主要有两个:一是对各种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直接规制,规定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事前的司法审查、实施手续和违反后的法律后果;二是对警察、检察官实施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采取间接制约机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撤销原判制度、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终止诉讼制度和美国独有的撤销起诉制度,这些制度都是研究如何在我国刑诉法上控制侦查权的重要参考。本章首先简要论证了侦查行为可诉性的含义、提起主体、受理和审理程序,其后对几种主要的程序性制裁方式作出了概要式的总结。但是,因为我的论文写作重点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控制侦查权的立法现状和缺陷进行归纳总结,然后建立对各种强制性侦查行为的直接制约机制,所以,诸如非法证据排除、撤销原判、诉讼行为无效和终止诉讼之类的制度并不是我论文的写作重点。